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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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英语:procuratory syst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监督机关的组织体系、职权、组织与活动原则的总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检察权。

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不久,即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人民检察署。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人民检察署改为人民检察院,并系统地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职权及其组织活动原则。1975年后,人民检察院被撤销,由各级公安机关代行其职权。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恢复人民检察院。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

任务和职权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敌人,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国家统一,保卫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遵循下列原则:①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②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③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④依靠群众,实行专门的业务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⑤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人民检察院行使的职权有: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免于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

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又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批准任命。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任期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能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又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部分检察员及其他干部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