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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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Real 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之一,调整因物的占有、利用和归属而产生的民事财产关系。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制定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即有散见于历朝法律典籍中的调整财产关系的规范。中国近代物权法的制定始于大清宣统三年(1911)的《大清民律草案》。该草案第三编规定了物权,但因清朝的灭亡而未及施行。1925年,修订法律馆完成的民律草案的物权编也未曾施行,仅作为各级法院法理参考引用。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制定、颁布了民法典各编,“物权”仍为第三编。上述物权立法基本上是在参考大陆法系各国物权立法的基础上,兼顾一些本国习惯,形成了由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以及占有等构成的物权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的物权立法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①1949~1952年间,主要是废除封建土地关系,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制度;②1952~1956年间,主要是实现新民主主义物权法向社会主义物权法的逐渐过渡,此时的法律承认多种所有权形态并存,引导、鼓励甚至强制实行合作化、集体化和公有化;③1956~1976年间,由于指导思想上否认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经济存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因而物权立法强调以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为中心,个人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基本的生活资料;④1976~2007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⑤2007年至今,《物权法》通过并施行,完善了中国特色的物权制度。

立法过程中的焦点问题

《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草案的物权法编进行了初次审议。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7次审议后,提交全国人大表决。最后,《物权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赞成票2 799张、反对票52张、弃权票37张,以高票顺利通过。在《物权法》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涉及的焦点问题可以分为体例和具体内容两个方面。

体例

几部审议稿的安排略有不同,达成共识的主要有:①物权法的体例基本采取大陆法系总分结合的模式,由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和附则构成,各编均以一般规定作为首章;②物权体系由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构成,占有作为事实状态被单独规定;③总则部分需规定物权的变动以及物权的保护;④所有权部分应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以及共有;⑤担保物权部分需规定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具体内容

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对具体内容的争议也颇多,涉及的主要问题有基本经济制度、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征收补偿、公共利益界定、住宅用地续期和一些制度的取舍。通过后的《物权法》共5编19章247条。

其内容主要有:①《物权法》明确了中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对公私财产予以平等保护;②《物权法》对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问题作了原则性规范;③《物权法》虽然未对公共利益的含义作出规定,但针对现实生活中滥用征收权力、违法征地、补偿不到位等情况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④《物权法》作出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的规定,并且取消了70年后继续居住续费的法律规定;⑤对于取得时效、典权、居住权以及让与担保等制度,《物权法》暂未作规定。

《物权法》通过的现实意义

《物权法》在确认和保护合法财产方面有着其他立法所不能替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支撑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

市场经济是以分工为基础的交换经济,其存在前提是有可供交换的商品和货币,即法律上所谓的财产;商品和货币的拥有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处分自己所拥有的商品和货币。物权法巩固财产的归属秩序,使基于信赖的商品交换成为可能;债权法确保财产流转畅通无阻,使财产的归属得以实现并发挥其功能。

权利保障的有效途径

物权法对于促进财产的合理、有效利用,刺激财富的创造和积累提供了保障机制。与债权相比,物权的特性更加有利于将外界的资源固定地归属于一定的法律主体,权利人以外的人必须尊重这种财产归属关系,从而维护由此形成的静态的财产归属秩序。同时,物权的直接支配特性产生的排他效力以及绝对性产生的追及效力等有利于保障民事权利。

立法体系完善的需求

在《物权法》施行前,中国有关物权的法律、法规既有民事基本法,也有民事特别法、财产管理法以及一些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呈现分散凌乱的局面,给立法、执法和司法带来诸多不便。《物权法》的出台,无疑是民事立法体系的内在需求。

司法实践的需求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物权法方面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的出台多是为了解决燃眉之急,这一方面说明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立法空白需要进行规定;另一方面由于司法解释并非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不具备立法的普遍效力。上述问题的存在都呼吁统一完备的物权法尽快出台,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作为中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是确认、利用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它的制定和出台对于定分止争的意义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