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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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英语:Chinese legal genealogy),中华民族特定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法系”一词源于希腊文geueos,英文为legal genealogy或legal family,是指划分为彼此相区别的法律的系统。西方法学家依比较法,将世界各国的法律,按照它们所具有的独特内容、形式、渊源和影响进行比较、归类,从而划分为不同的法系。这样的划分并无统一的标准,美国近代资产阶级法学家威克摩尔划分为16个法系,英国泰尔划分为5大法系,日本近代法学家穗积陈重划分为7大法系。无论怎么划分,中华法系都被世界公认为特点鲜明,影响深广的一大法系。

唐代不仅是中国的封建盛世,也是封建法制的成熟时期,在世界上独树一帜,其影响也超越国界,为东亚东南亚地区的一些国家,如日本朝鲜越南所接受和实际援用。因此,唐代是中华法系的形成时期。直到20世纪初,晚清接受西方法文化的影响,进行大规模的修律,固有的中华法系才开始解体。

中华法系在文化上源于多头,儒、墨、道、法各家都对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儒家尤甚,不仅为其他学派所不及,而且具有一贯性。正是由于中华法系在文化上的多源头,才孕育了丰富多彩的法文化,缔造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制文明。

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虽以汉民族为主导,但其他少数民族同样也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它是融合了各民族的法律意识与创造力形成的。例如,北朝拓跋族制定的《北齐律》,就是以汉律为宗,综合了拓跋族的法律意识而成的。《北齐律》无论是结构还是基本内容,均为隋唐律奠定了重要基础。

中国古代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生产方式、宗法伦理关系,以及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决定了中华法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①皇权至上。以君命立法,且以君命司法,法律附庸于皇权,是皇帝手中的治世工具。随着专制制度的不断强化,立法权与司法权也更加集中。封建的刑法与诉讼法,通过各种规定确保皇帝对于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控制。

②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庭本位。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是以家庭为本位,宗法的伦理精神与原则不仅广泛影响着社会,而且渗透到法律之中,使伦理道德与亲情义务法律化。法律通过维护父权、夫权,借以强化专制主义制度,渲染忠孝互用,事君与事父的统一性,因此,凡属违背伦常的犯罪,均加重其刑。不仅如此,国家还确认某些家法族规的法律效力,以维护家内秩序,并使其成为国法的补充。

③引礼入法,法律不断儒家化。礼,在中国起源早,且贯穿于整个古代社会。由于礼具有“别贵贱”、“序尊卑”的功能和精神威慑力量,影响着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因此,礼成为历代统治者用以维持其统治的重要手段,调整着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从汉朝起,通过说经解律、注律和引经断狱等途径,引礼入法,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至唐朝,礼与法已经形成密不可分的“体”、“用”关系。儒家思想核心的纲常之礼,更成为指导封建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封建法典的基本内容。礼法结合对于维护国家的统治和法制的稳定运行,起着重要作用。

④以刑为主,诸法并存。中国古代在专制主义统治下,法律以维护公权为首要任务。为了保护公权利益不受侵害,以惩恶为目的的刑法被特别强调,在法律体系中以刑为主,代表了立法的主要成就。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有关民事、行政、经济、司法等各个部门的法律规范,是以刑为主、诸法并存的,尽管它们之间的发展程度并不平衡。

中华法系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中华法文化的特殊性及其世界影响的集中体现,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其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个过程与中华民族的发展、国家管理职能的成熟,以及来自多源头的法文化的不断整合密不可分。到了近代,由于国情的巨大变化,中华法系中固有的专制主义、皇权思想、宗法关系等,失去了所依附的载体而退出历史舞台。但就中华法系的总体而言,它凝聚的中华民族精神和法文化精华没有消亡。如果说中国古代在封闭环境中,在儒家思想指导下创立了特色鲜明、影响深广的中华法系,那么今天重塑中华法系,使深厚的具有民主性精华的法文化底蕴与新的国情态势和时代任务相结合,使世界性和民族性相统一,对于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中华民族的自豪感与自信心将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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