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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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级行政区,或称国家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指直属中央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划,在历史上曾有不同的称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49年至1953年全国划分为六个大区(大行政区),1954年以后撤销大区,大区实际上属于军事政区为主。1949年六个大区下辖50个“省级行政区”,即30省、1自治区(内蒙古)、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西藏地方)、1地区(昌都地区)。到1953年分六个大区和西藏、内蒙古,共计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

1954年调整为31个省级行政区即25省、1自治区(内蒙古)、3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1地方(西藏)、1地区(昌都地区)。

1958年,天津市并入河北省为地级市、省会。

1965年全国调整为29个“省级行政区”即22省、5自治区、2直辖市,之后省级行政区一直基本稳定。

  • 1997年7月1日,英国结束对香港的统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始在香港行使主权,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别行政区。
  • 1999年12月20日,葡萄牙结束对澳门的统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始在澳门行使主权,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别行政区。

目前,全国共有34个一级行政区,即包括未实际统治的台湾省在内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