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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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英语:Chinese legal history),中国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历史。

根据地下文化遗存的发现,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已经形成了以夏朝为代表的相对统一的部落国家,随之也揭开了中国法制历史的序幕。由于中国古代国情条件的特殊,决定了中国法制产生、发展的特殊途径,并且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传统,以至被世界公认为具有代表性的法系之一——中华法系

中国古代法制经过了近4 000年没有中断的发展过程,这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是仅有的。

夏代法律,古文献称作“禹刑”。从《左传》所引《夏书》的片断,如“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可以约略看到夏的一些罪名、刑名和刑罚适用原则。

继夏而起的是商,商代的法制在古文献中已有较多的记载,特别是得到了甲骨卜辞的确证。

西周时期,除文献所载的《九刑》、《吕刑》以外,周王颁发的誓、诰、命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周初在“明德慎罚”思想的指导下,形成了一整套断罪量刑的原则,如区分故意与过失、一贯与偶发,罪疑从赦,上下比罪,以及罚赎等。当时,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诉讼制度都有所发展,这在铜器铭文中可以找到确切的例证。

春秋战国时期,通过铸刑鼎向全社会公布法律,打破了贵族对法律的垄断权。魏国李悝“集诸国刑典”所著的《法经》六篇,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形式。秦商鞅变法时遵奉《法经》,并改法为律,称为秦律。

秦统治者奉行法家学说,任法而治。1975年12月出土的睡虎地秦简,载有《秦律二十九种》、《法律答问》和《封诊式》3类法律文书,其内容涉及农业、手工业、商业、徭戍赋敛、军爵赏赐、官吏任免,以及什伍组织等各个方面,证实了秦“莫不皆有法式”。秦统一六国后,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法制。

汉代适应新的形势,在秦律的基础上制定《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共60章,此外又颁布科、令,以补充律之不足。近年来汉简的出土,不仅反映了汉承秦制的连续性,而且显示了汉律内容的丰富。

汉初文景二帝废肉刑,表现了古代刑制的进步。至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家学说成为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自秦以来,法家学说对法制的支配地位,至此被儒家思想所代替,历两千年而未变。

魏晋南北朝时期,加快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改革了法典的结构,体现了各族法文化的融合。因此,魏晋律和北魏律、北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兴盛时代,隋唐的法制也达到了中国中古法制的最高水平。隋朝的迅速崩溃不在于法制不良,而在于隋统治者破坏了自己制定的法制。唐初,鉴于隋末法重刑繁,招致覆亡的教训,统治者强调持平用法,依律断罪。以隋《开皇律》为基础制定的唐律,体系严整,内容详备,其中荟萃了历代律典的精华,是中国封建时代一部成熟的法典。唐永徽三年(652),在朝廷的主持下,集中律学人才编纂的“律疏”,对律文作了精辟的解释,不仅有助于唐律的适用,也是封建律学的最高成就。由于唐律全面而有效地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调整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因而成为后世封建法律的范本,并为朝鲜、日本、琉球、安南等东亚及东南亚国家所取法。

从宋朝起,封建的租佃制得到进一步发展,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从而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适应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变化和需求,民事法律以及民事诉讼制度都取得明显的发展。此外,在加强专制主义集权的基本国策影响下,皇帝颁发的敕令是最常用的法律形式,以至编敕成了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与宋对峙的辽、金、西夏的法制,除各有其民族的特点外,也表现出与汉族法文化相互渗透与融合的特点,金章宗时制定的《泰和律义》12篇,篇目一遵唐律。

元初,循用蒙古部落的习惯法和金律,世祖统一后颁布《至元新格》,英宗时制定《大元通制》。元代沿用宋朝的“行敕”制度,但改敕为条格,因此元代法规多是条格汇编,律令判例混为一体,内容庞杂,结构松散。

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两个重要王朝。法律形式以律为主,如《大明律集解附例》、《大清律例》,但将唐律12篇改为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律外制定了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会典和调整广泛的《则例》。由于律文有限,且作为祖宗成法不许擅自修改,遂以条例补充律文的不足。因此明、清两代,特别是清朝法律的变化,在例而不在律。

综括中国古代法制可以看出,国家制定法为法律主要形式。同时,判例法也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秦简》中的《廷行式》,就是迄今发现的最早的判例法。汉代的“比”,明、清时期的“条例”,都是在个别案例的基础上,经过总结和综合分析,上升为一般调整的法律。制定法与判例法的互补,是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和优点之一。

中国古代宗法社会的特性,以及大一统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使得从汉武帝时起,儒家思想被确认为社会统治思想,由此开始了引礼入法的历史行程。儒家通过天人感应的理论,论证德(礼)主刑辅的合理性;提倡说经解律,引礼入法,使以三纲为核心的礼典法典化,礼法结合由此获得了稳定的形态。礼所具有的“别贵贱”、“序尊卑”的功能和精神威慑力量,影响着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成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重要手段。礼与法的结合,可以有效地推动国家机器的运转,成为中华法制文明最本质的特征。

由于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家庭为本位的,作为国家的法律,一贯维持家庭本位的社会结构,这不仅是国家稳定的基础,也是封建自然经济存在与发展的要求。因此,在封建的法律体系中,调整家庭关系的伦理立法是重要的组成部分。除国家制定法外,流行于社会上的家法族规,也起着调整伦理关系与族属成员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二者具有一致性、互补性。

中国古代的立法、司法制度也都具有鲜明的特色和辗转相承的传统,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早在周朝便形成了因时、因势决定刑罚世轻世重的立法原则。其后进一步发展,出现了因俗、因地立法和准礼立法、君命立法。特别是在总结个别案例的基础上进行的立法,是以经验为基础的,具有客观性和针对性。

中国古代法制史以系统性、完整性和完备性著称,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居于世界法制发展前列。但封闭的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使它具有保守性、孤立性,以致当西方世界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建立了民主与法治国家后,它却仍然在封建的法制樊篱内踱步。这个曾经不可一世的天朝大国,终于成了西方殖民主义者侵略的对象。

1840年的鸦片战争,轰开了清朝闭关锁国的国门,从此西方法文化输入中国,为中国固有法制的改革提供了理论导向。而清朝统治集团在内忧外患的双重压迫下,已经不能照旧统治下去,因而在1900年义和团运动后,提出了变法新政和预备立宪,并把修律提上了议事日程。在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下的修律,依照西方大陆法系,分别起草了刑律、民律、商律、诉讼律、法院编制法,从而构建起新型的法律体系(见清末修律)。虽然晚清修律具有超前的、脱离实际的弊病,同时保留某些封建法律的遗痕,但终究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端,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民国时期的法制建设,基本上是以清末修订的新律作为历史基础的。

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建立了民国,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一系列建立民国机构、改革社会陋习的立法。但是,南京临时政府只存在了短短的3个月,便被北洋军阀窃取了领导权,建立了军阀专政的北京政府。

北洋军阀统治期间,颁布了以军事专政为特点的一系列立法,只是在司法实践中所适用的大理院判例和解释例,表现出了某种资产阶级法治的色彩。在北洋军阀肆意毁法的过程中,孙中山举起了护法旗帜,发动第二次护法战争。一方面,这说明了资产阶级民主派代表民众与北洋军阀集团的对立、斗争,是民国政治历史的重心所在;另一方面,也表现了资产阶级民主派只能以临时约法作为号召群众、组织群众的旗帜,再也提不出更为激进的斗争纲领。这时,一些站在时代前列的思想家们,在思索、探寻着超越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新出路。1919年发生的五四运动和1917年发生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使先进的思想家们开始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宇宙观来研究中国的问题,寻求改造中国的方案。从此,中国近代法制文明的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纪元。

1927年国民党在北伐胜利后建立了南京国民政府,并在传承清末、北洋政府法制的基础上,进行立法建制。南京政府的法律体系,由成文法和判例、解释例两部分组成。成文法包括宪法、民法(包括商事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和行政法。至于判例和解释例,则援用北洋政府大理院判例、解释例,并作了大量增加,是一种灵活的法律形式和成文法的重要补充。

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南京政府的法律体系,曾以资产阶级法制原则相标榜。但最高立法权由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控制,以反共和反民主为目的的特别法,经常取代普通法,直接服务于国民党的独裁与内战政策;在一般法院系统外,还建立特种刑事法庭和秘密审判制度,以维护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统治。

1927~1949年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内,建立了人民民主法制。它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为指导思想,是体现工农大众意志和利益的创造,并以服务于革命战争需要为中心任务。由于根据地分散,虽各个根据地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政策根据是统一的,但立法内容却具有相对独立性。又由于根据地开辟在农村,因此土地立法具有突出的地位。人民民主法制经历了由不成熟、不完整到比较成熟、比较完整的发展过程,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历史经验。

总括近4 000年的中国法制史,可以看出它不仅起源早,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居于世界先进地位,中华法文化曾经滋润过相邻的广大地区。在中国法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法制兴则国兴、法制废则国危,政治开明、法制发展,以法治国、援法断罪,礼乐刑政综合为治,治法治人同时并重等历史经验,表现了中华民族深厚的法文化积淀。至于保留下来的浩瀚的法制文献资料,不愧为世界法文化宝库中的瑰宝。1840年以后,中国法制开始了艰难的转型,尽管道路曲折,但终究取得了成功,这体现了法制历史发展的规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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