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红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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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红橙重庆市云阳县特产,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

云阳县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常年气候湿润,四季分明,立体气候十分明显。全县气候温和,雨量丰沛四季分明,年日照时数1528小时,年均温18.7℃,年降水量1145毫米,是云阳红橙生长适宜地带。云阳红橙果实圆球形,中等大小,果皮深橙色,皮薄、光滑,果肉呈均匀红色,肉质致密脆嫩,多汁,风味甜酸爽口,有玫瑰香味。

2012年08月03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正式批准对“云阳红橙”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2021年9月13日,被纳入2021年第二批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

云阳红橙

产品特点

品质特性

云阳红橙果实圆球形,中等大小,果皮深橙色,皮薄、光滑,果肉呈均匀红色,肉质致密脆嫩,多汁,风味甜酸爽口,有玫瑰香味。

营养价值

云阳红橙可食率≥65%,可溶性固形物≥12.1%,维生素C(毫克/100毫升)≥44.2,总酸(克/100毫升)≤0.8,固酸比≥16.0。

产地环境

云阳县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常年气候湿润,四季分明,立体气候十分明显。全县气候温和,雨量丰沛四季分明,年日照时数1528小时,年均温18.7℃,年降水量1145毫米,≥10℃有效积温5994℃,无霜期长达304天,周年基本无冻害。全县境内山峦叠嶂,沟壑纵横,长江、汤溪河、澎溪河、磨刀溪、长滩河将县境分成六大块,呈现“一江四河六大块,七山一水二分田”的地貌特征。由于境内长江横贯其中,流程68.1公里,汤溪河、澎溪河、磨刀溪、长滩河平行岭谷区河谷地带,年径流总量23.71亿立方米,水资源丰富,水质良好无污染。境内土壤肥沃,以紫色土为主,占耕地88.3%,其余为石灰岩发育而成的山地黄壤或准黄壤。从该县自然生态环境和柑橘生物学特性来看,海拔400米以下平行岭河谷地区,是云阳红橙生长适宜地带。

历史人文

云阳县柑橘栽培历史悠久,早在汉代就曾盛产柑橘,民国年间(1912-1949年)《云阳县志》中有“地故产橘,汉世当极饶益,故为置官,今久衰竭……”的记载。

1949-2000年,云阳县柑橘生产经历了副业、特产和量产阶段,柑橘收入仅次于粮食和生猪。

2012年以来,云阳县推行柑橘标准化种植。

2012年,云阳县红橙总生产面积10万亩,年产量15万吨。

2018年,云阳县柑橘种植面积达30万亩,其中优质晚熟柑橘标准化果园20万亩,中熟纽荷尔8万亩,椪柑等宽皮柑橘2万亩,柑橘总产量达20万吨、总产值9亿多元。

地理标志

地域保护范围

云阳红橙的地理标志保护的区域范围为云阳县巴阳镇、人和镇、盘龙镇、双江街道、栖霞镇、云阳镇、故陵镇,养鹿乡、双龙镇、高阳镇、黄石镇,龙角镇、宝坪镇、普安乡、新津乡,江口镇、南溪镇17个乡镇(街道)。地理坐标为东经108°27′50″-109°12′39″,北纬30°39′36″-31°21′09″。

质量技术要求

特定生产方式

(1)产地要求:云阳红橙建园要求地势背风向阳,坡度≤20度;海拔要求在400米以下。土壤质地良好,土壤深厚、肥沃、疏松、湿润而不渍水;保水保肥力强,具有良好的土壤团粒结构,有机质含量在2%以上,活土层在0.5米以上(0.75米左右最适),达不到要求的要进行改良。土壤pH值5.5-6为最适宜。

(2)品种范围:红肉脐橙(卡拉卡拉脐橙)

(3)生产过程控制:苗木质量按GB/T 9659执行。栽植使用脱毒容器苗木。生产过程严格按照《云阳县无公害柑桔生产技术规范》执行,农药和化肥的使用必须符合无公害农产品关于农药及肥料使用的相关规定。

(4)产品收获及储存:云阳红橙在12月底至1月成熟后开始采收,采收时采用“一果两剪”法:第一剪离果蒂约1厘米处下剪,再齐果蒂剪第二剪,不要伤及果蒂。采收时轻拿轻放轻装。采收后的果实要放在阴凉干燥处,不能日晒雨淋。果实采收后必须进行分级包装销售。采用留树保鲜技术可使果实保留到3月份采收上市。

(5)生产记录:建立云阳红橙生产和销售过程档案,记录云阳红橙生产情况、病虫害发生情况、技术措施、农药化肥的使用情况、采后处理和销售等。

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符合《无公害食品 柑果类果品》(NY5014-2005)标准的规定要求。

专用标志使用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②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③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④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⑤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定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2)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统一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云阳红橙名称和公共标识图案组合标注型等);

②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②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③正确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4)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6)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