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宣言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人权宣言》(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所发表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的简称。1789年8月26日制宪会议通过。全文除序言外共17条,扼要列举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纲领和宪法原则,成为其后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国家所崇奉和仿效的经典性政治文件。主要规定:人生而平等,享有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利;自由包括言论、著述和出版等自由,其行使以保护社会其他成员能享有同等权利为限度;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非因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并经公平和事先的赔偿,不受剥夺;主权属于国民;实行分权原则;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确授予的权力;法律为公共意志的体现,公民均有权亲自或通过其代表参与制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非于法定情况下并经法定程序不受控告、逮捕或监禁;动议、发布、执行或指示他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惩罚,但抗拒合法的传唤或扣押者构成犯罪;承认法律不溯既往和无罪推定的原则,等等。上述资产阶级的民主与法治原则,在反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曾起过重大的进步作用。

1789年法国制宪会议通过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宣言》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与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前言);“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第1条),“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2条);“一切主权的本原主要寄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均不得行使未由国民明确授予的权利”(第3条);“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过代表参与制订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经法律规定,不按法律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第7条);“一切公民都有言论、著作、出版的自由”(第11条);“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规定的社会,等于没有宪法”(第16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第17条)。

《人权宣言》的颁布对法国大革命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它的传播在欧洲引起了强烈震动。随着革命的深入,1793年6月24日国民公会通过的宪法部分修改了《人权宣言》,规定“社会的目的是求得共同幸福”(第1条);人民享有劳动权、救济权、教育权(第2、11、22条);承认人民有起义权(第23条)。但是这部宪法并未实施。

共和三年(1795)宪法虽仍冠以《人权宣言》,但对内容作了重大修改:《宣言》第1条被删去,既不提“共同幸福”,也不提思想、言论自由,并在权利之外增加“义务”条款。《宣言》改称为《人权、公民权与义务宣言》。共和八年(1799)宪法则根本取消了《人权宣言》。直到1946年通过的第四共和国宪法才以“前言”形式再次明确规定人民的各种权利,并补充关于保障妇女、儿童权利等条款。1958年的第五共和国宪法重申遵守《宣言》,并确认1946年宪法对人权内容的补充。


→ 学科目录: 政治(目录)法律(目录)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