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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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国际保护(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人权保护问题经100多年的发展,已经从对个人的人身权利及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的保护,发展为对民族自决与国家经济主权的保护。这一原则,已经订入《联合国宪章》以及若干国际公约之中。

人权的提出

人权原是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为摆脱封建桎梏、发展资本主义而提出的口号。人权被称为人的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法国 1789年的《人权宣言》,都是著名的人权文件。资产阶级宣布的人权在形式上是普遍的,但实质上只有资本的拥有者资产阶级才能充分享有。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平等地剥夺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资本论》第1卷,第324页);“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反杜林论》第15页)。

人权的概念原来只适用于国内。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的对外扩张,人权问题进入了国际关系领域。19世纪20年代,希腊爆发了反对奥斯曼帝国的起义运动,受到奥斯曼帝国的镇压,英、法等国打着“人道主义”旗号进行武装干涉。1860~1861年,法国以保护马龙派天主教徒的信仰自由和免遭迫害为理由,出兵占领叙利亚。19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多次以保护基督教居民为借口,对土耳其统治下的一些巴尔干地区进行干预。“人权”实际上成了列强对弱国进行干涉和侵略的借口。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提出了关于保护少数民族的措施,1926年制订《禁奴公约》,1930年国际劳工组织制订《禁止强迫劳动公约》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世界各国人民出于对德、意、日法西斯暴行的义愤,普遍提出了保护人权的要求。1942年,经26国签署的《联合国宣言》宣称:“深信完全战胜它们的敌国,对于保卫生命、自由、独立和宗教自由并在本国和其他国家内保全人权和正义是非常必要的。”1945年《联合国宪章》宣布:“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并规定联合国宗旨之一为“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联合国宪章》还规定了联合国各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促进人权的实现,并明确地把尊重人权定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但当时没有确定人权保护的具体内容,仅授权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就此提出建议。

《世界人权宣言》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对人权的内容作了阐述,提出了人的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是联合国关于人权的主要文件。该宣言基本上是建立在西方资产阶级传统的人权概念的基础上,但其中关于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特别是关于社会保障和工作的权利的规定,在一定意义上超越了西方传统的人权概念。该宣言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国际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1966年,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把《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的权利具体化,并由宣言变为条约形式,于1976年生效。

人权概念的发展

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和第三世界国家在国际事务中日益增长的作用,使人权概念发生了重要变化。1955年亚非万隆会议将"尊重基本人权"列为10项原则的第1项。会议的最后公报着重指出:“自决是充分享受一切基本人权的先决条件。”这就突破了旧的人权概念,把原来争取个人的基本权利发展成为争取民族自决和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1961年以后,历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继续发展这一新概念,把维护基本人权同反对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结合起来,强调对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的侵犯就是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第三世界国家关于将人权同民族自决和维护国家主权,包括经济主权联系起来的主张,反映在上述联合国两个公约中。两个公约的第 1条都规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所有民族都有权“自由处置其自然财富及资源”,“无论在何种情形下,民族之生计不容剥夺”。1968年联合国召开的德黑兰国际人权会议的宣言也确认,公民的政治权利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不可分割的;不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阻碍了国际社会中人权的实现。上述发展都是以人权为出发点,反对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经济自主和社会进步。这是对西方资产阶级传统的人权概念的重要修正和发展。

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

在联合国主持下,还缔结了一系列同人权问题有关的公约,如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56年《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73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见灭种罪、难民、禁止奴隶贩卖、种族隔离)。此外,各地区根据不同的历史、文化、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制定了地区性的人权公约,如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和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1975年,包括美、苏在内的35国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最后文件,也订有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条款。

随着形势的发展,国际法的人权概念正在不断发展,并增添了新的内容。在对人权的国际保护的领域中,应当对帝国主义、种族主义和霸权主义侵犯民族自决权的问题给予严重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79年起指派观察员出席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982年成为人权委员会正式成员。在中国和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支持下,人权的新概念将日益发挥其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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