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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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值英语:Value),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或抽象的人类劳动,是劳动的一种特殊社会形式。作为商品二重性中的社会属性,所体现的是一定的经济形式和生产关系

实质

  劳动创造价值,“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就这一点来说,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已经认识到了,但提出劳动二重性理论并以此确认只有抽象劳动创造价值的是K.马克思。对价值的考察可以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①质的方面,必须把价值的物质内容和它作为劳动的社会形式(存在形式)区别开来。价值不过是商品生产条件下社会劳动的一种表现形式,劳动采取价值的形式并不会改变或取消它的物质内容。价值的物质内容或价值实体只能是人类的一般抽象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是存在于商品或货币中的物化劳动。②量的方面,就是价值量。价值量是用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的量来计量的,劳动本身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的,劳动时间又是用一定的时间单位(如小时、日等)作为尺度的。马克思指出,价值“纯粹归结为劳动量;时间作为劳动的尺度。使用价值(无论是主观上把它看作劳动的有用性,或者客观上把它看作产品的有用性)在这里仅仅表现为价值的物质前提,这种前提暂时完全退出经济的形式规定。价值本身除了劳动本身没有别的任何‘物质’”。(《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

价值量的决定

  商品的价值量不是由个别商品生产者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进一步讲,是由再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由个别生产者的个别劳动决定的价值是个别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是社会价值。“价值”不过是社会价值的简称;所谓创造价值,就是创造社会价值。生产同一商品的不同生产者,由于各自的生产条件不同,在单个商品上耗费的个别劳动不同,其个别价值也不同。市场上的交换不是按照个别价值进行的,而是按照得到社会承认的社会价值进行的。社会价值是建立在所有个别价值的基础之上的,是通过社会广泛的、反复的交换并在竞争过程中形成的,是以普遍的交往和劳动力的广泛自由转移为前提的。商品的价值量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力耗费即活劳动所创造的新价值;二是生产者的具体劳动把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上原有的旧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价值量的决定无论对于一种商品的总量还是对于单个商品都是适用的,单个商品不过是一种商品的平均样品。因此,含有等量劳动的商品或在同样劳动时间内生产的商品,具有同样的价值量。如果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不变,商品的价值量也不变。商品价值量的决定不仅适合于一般商品,也适合于其他任何劳动产品,包括劳动力商品在内。

特征

  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因此,必然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但是劳动生产力从而劳动生产率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劳动资料的革新或革命、劳动者素质的提高、社会分工的发展、经济规模的扩大等,社会劳动的生产力将不断提高,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可以生产出更多的产品,用在单个产品生产上耗费的劳动量将会减少。这样,单个商品的价值将会降低。这就是说,单个商品的价值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而趋于降低的。如果新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已经普遍降低,并已经决定市场价格,那么,过去生产而尚未出售的同样商品的价格也只得降低。因此,确切地说,商品的价值是由再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表现形式

  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价值和交换价值都和商品形式相联系,所体现的是同一种生产关系。但是,交换价值只是价值的表现方法或表现形式,有双重含义:一方面,交换价值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另一方面,交换价值不过是价值的表现形式或价值表现。在日常的商品交换中,人们看到的是交换价值而不是价值。交换价值直接表现为不同使用价值交换的比例,而实际上表现的是参与交换的商品价值指数的比例。价值本质上是抽象劳动的凝结,是人类劳动的特殊社会形式。一种商品价值的大小以及商品之间的价值关系,是通过商品交换表现出来的,这种对商品价值关系的表现就称为价值表现或价值形式。在价值关系的表现形式中,总是包含两极:一极是被表现商品价值的相对价值形式,另一极是表现商品价值的等价形式。在这里,相对价值形式并不是价值,而是交换价值;表现交换价值的也不是价值,而是商品使用价值的数量。从表面来看,交换价值表现为不同商品交换的比例,而决定这种比例的是各自包含的抽象劳动。因此,交换价值实际上是彼此交换的商品价值比例的指数。交换价值是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发展的,从而形成从低级到高级不同的价值形式,包括简单的、个别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价值形式和货币形式。只有发展到一般价值形式,商品的交换价值才是唯一的量;而只有发展到货币形式,交换价值才表现为价格。因此,商品价格不过是在货币规定性上表现出来的交换价值,或者说,是商品交换价值进而价值的货币表现。既然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那么,价格和价值就具有同一性,所谓“市场价值”就是由价值决定的价格水平。

规律

  价格在量的方面可以偏离价值,在质的方面可以不是价值的表现。①价格形式本身就包含了价格和价值量的不一致性。商品的价值量是不同商品所包含的一定社会劳动时间,一旦价值量转化为价格,就成为商品和外在的货币之间的交换比例。这种交换比例既可以表现商品的价值量,又可以偏离价值量,从而大于或小于价值量。事实上,价格同价值相符合只是偶然的情况。但这并不是价格形式的缺点,而是同产品的商品形式相适应的。“在这种生产方式下,规则只能作为没有规则性的盲目起作用的平均数规律来为自己开辟道路”。②“价格形式不仅可能引起价值量和价格之间即价值量和它的货币表现之间的量的不一致,而且能够包藏一个质的矛盾,以致货币虽然只是商品的价值形式,但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们的所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式”(《资本论》第1卷,第120~121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版)。

形成

  在价值的创造和形成问题上,不仅要把使用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创造区别开来,把价值的实现和价值的创造区别开来,而且要把旧价值的转移和新价值的创造区别开来。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凡是谈到价值创造或价值形成的场合,一定是有作为抽象劳动的活劳动的凝结,离开活劳动的增加而增加的价值额,不是旧价值就是价值及其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商品的价值是由两个部分——新创造的价值和由生产资料中转移过来的价值构成的,二者具有不同的性质。物化劳动是劳动的凝固化、物质化,抽象劳动在劳动对象上的附值,说明劳动过程已经结束。在日常的交换中,将被验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付出了多少活劳动。但是,这种加进产品中的劳动只能把它形成的价值保存下来,而不能再创造新的价值。物化劳动如果是用于生产消费,那么,它也只能将自己的价值转移到新的产品中去。物化劳动参与了使用价值的创造,但是,物化劳动对于创造使用价值的作用和对于创造商品价值的作用是不同的,且对于创造使用价值的作用不能归结为活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作用。同样,不能把物化劳动参与创造使用价值看作是“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进而把“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归结为活劳动创造价值。与此相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劳动同科学技术本身对于价值创造的作用是不能等同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同普通劳动者的区别仅仅是劳动职能和劳动复杂程度、高级程度的差别。科学技术本身则不同,它在生产过程中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是以机器设备、劳动工具等形式出现,还是以技术专利、工艺诀窍等形式出现;是以硬件的形式出现,还是以软件的形式出现;是以固定资本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流动资本的形式出现——都属于生产资料(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范畴,都属于物化劳动、过去劳动、死劳动,它们无论多么先进,科技含量多么高,都不会创造新价值;它们只是按照社会平均磨损和消耗的程度,将其旧价值逐步地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生产资料的先进性不是体现在创造价值上,而主要体现在提高社会劳动生产力、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推动社会进步和提高个别劳动生产率、降低商品的个别价值、扩大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的差额,从而为个别企业实现更多的价值或“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价值仅仅同生产的商品形式相联系,但是在商品生产的不同发展阶段,价值在社会表面上的形式也会发生变化。一旦简单商品生产发展到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一般价值的生产就转变为剩余价值的生产。一旦一方面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另一方面补偿商品生产上耗费的资本的价值转化为成本价格,那么,价值就转化为生产价格。与此相联系,价值规律将转化为生产价格规律。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平均利润的总和仍然等于剩余价值的总和,商品生产价格的总和仍然等于价值的总和。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