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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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斯兰教法学(‘Ilm al-Fiqh),认识和阐述伊斯兰教法的法律渊源 、具体规定及其司法应用的学科。阿拉伯语为菲格赫,原意为认识、理解,最初的含义是指在缺乏明确的启示律例时,作出法律判断中对理智的运用。教法学是对《古兰经》、圣训中的天启知识所作的认识、理解和智力运用。伊斯兰教法是真主及其使者指引的正道,有关的教律和法程源自经、训,其终极意义是启示,不限于律法;而教法学是人类智慧精心构筑的教法理论,依据人类对天启诫命的理解而作的推理及拟制,其内涵是人类理智及智力的运用。后教法学成为教法知识的来源,逐渐失去独立判断的原始意义,教法学与教法几乎成为同义词。

  教法学形成于倭马亚王朝后期和阿巴斯王朝前期。8世纪初,宗教学者为了解决经、训的有限律例不能适应愈来愈多的新问题的矛盾,开始认真讨论法律问题,对于经、训无明文规定,或援引经、训条文精神也无法解决的问题,他们依照当地的惯例和个人的推理,演绎出符合宗教伦理的法律判断。由此形成带有地域特征的早期教法学派,主要的中心在伊拉克、希贾兹和叙利亚。9世纪,教法系统化和伊斯兰化的发展,使各学派差异趋于扩大,而意见派与圣训派的冲突日益激烈。在此背景下,沙斐仪为统一教法创立了教法根源学,对教法渊源和法理原则作了严格的理论说明。此后,在作重大修正后,教法学体系终于形成,并允许不同学派的共存。教法学将法理和律令分为根源学和分支学。教法根源学是对教法渊源或基本原理及其应用的阐述,相当于法理学。分支学是关于具体规定及其实施的演绎,可称为实在法,附属于根源学。穆斯林对教法学的经典定义是:关于由《古兰经》、先知的圣训、学者们的一致意见或类比推理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学说。《古兰经》和圣训都叫天命,为天启的有形渊源。类比是对个人意见的限制,要求严格按照经、训精神进行拟制。而公议作为权威学者的一致意见,享有教法生效的核准权,成为教法自身的重要渊源和体系基础。由于各地的社会条件和民俗习尚的不同,教法学家对具体规定和次要的法理原则的解释不同,逊尼派存在哈乃斐、马立克、沙斐仪、罕百里四大教法学派。什叶派的十二伊玛目派、栽德派,易巴德派也都有相对独立的教法学体系和教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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