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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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英语: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f Civil Rights and Political Rights),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会议通过的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性公约。1976年3月23日开始生效。公约要求,每一缔约国应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个人,不分任何区别地享有公约所承认的权利,包括:人人固有的生命权,免于酷刑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惩罚权,免于奴役权,人身安全和自由权,个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通信不受非法干涉,人人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权利,以及选举和被选举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约规定,在社会紧急状态下,缔约国可采取措施克减其承担的义务,但这种克减受严格限定。缔约国应当就其实施公约而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进展,向一个专门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报告。公约设立了国家之间的指控机制,允许某一缔约国就另一缔约国违反公约义务而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控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共同构成了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的核心部分,成为国际人权保护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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