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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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规范( conflict rule),国际私法所特有的一种规范。冲突法就是由冲突规范构成的,是冲突规范的结合体。

结构

冲突规范由三个部分构成:①范围或称连结对象,是冲突规范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②连结点,或称连结因素,是指引应适用的法律的一种媒介或根据。③按照连结点的指引所要适用的法律,即准据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在这一冲突规范内,“不动产的所有权”就是“范围”,是冲突规范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动产所在地”就是“连结点”或“连结因素”,是指引所要适用的法律的媒介或根据。最后,“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就是按照连结点的指引所要适用的准据法。

类型

冲突规范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基本类型:

单边冲突规范

这种冲突规范规定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外国法。例如中国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这就是一条单边冲突规范。实际上,规定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是比较少的。

双边冲突规范

这种冲突规范并不规定适用内国法或适用外国法,而是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适用内国法,也可以适用外国法。例如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第12条规定:“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其属人法。”按照这条规定,如果某人是奥地利人,就应适用其属人法即奥地利法;如果某人为一外国人,就应适用该外国人的属人法即其本国法。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这种冲突规范规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并且同时适用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例如1902年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这表明离婚问题必须同时适用夫妇之本国法和法院地法,只有两者均认为有离婚原因时,才准许当事人离婚。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这种冲突规范规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可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种:

①无条件地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在这种规范中,人们可以任意选择若干连结点中的一个来调整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例如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者亦属有效。”这表明当事人在奥地利以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可以依当事人的属人法,也可以依婚姻举行地法,没有什么限制。

②有条件地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在这种冲突规范中,人们只能依顺序或有条件地选择若干连结点中的一个来调整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例如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第26条规定:“婚约及违反婚约的后果适用订婚双方共同本国法;或者在没有共同本国法时,适用意大利法律。”这表明婚约当事人如有共同本国法,就适用该共同本国法;只有在没有共同本国法时,才可适用意大利法律。这里就有了条件的限制。

上述4类冲突规范虽然涉及立法技术问题,但也不仅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如果国家认为对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特别需要依自己的实体法处理,就可采用单边冲突规范来适用自己的法律。如果国家认为对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可以从宽处理,就可采用双边冲突规范或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如果国家要对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从严掌握,则可以采用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而且常要求重叠适用法院地法。所以具体采用哪一种冲突规范,还取决于一国在各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所采取或追求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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