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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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英语:Criminal Procedure Law),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关于司法机关追究和惩罚犯罪的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现代国家基本法之一。规定了刑事诉讼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和制度、证据、管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及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

  刑事诉讼法典。其后,许多国家相继仿效制定。但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未制定出统一的成文刑事诉讼法典,而是颁布了一些单行法规。中国古代虽无刑事诉讼法的名称,但战国时李悝所著《法经》6篇中的囚法、捕法反映了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以后历代刑律不断修改补充,其中告劾、系讯、捕亡、断狱、斗讼等篇规定了控告、拘捕、审判等刑事诉讼程序。清宣统二年(1910)沈家本等在西方法律影响下,编成刑事诉讼律草案,但未实施。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颁布过刑事诉讼条例和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次年1月1日起生效。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之作了修改,并于1997年1月1日起生效。

基本原则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基本原则。资产阶级国家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如司法独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告人有辩护权、审判公开、辩论原则、无罪推定等。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同群众相结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审判公开;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等。

证据制度

  奴隶制、封建制国家实行神誓、神明裁判、司法决斗等神示制度,作为判明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重要方法。中世纪后期,欧洲各国实行法定证据制度,法官必须机械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来衡量证据的可靠性程度,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刑讯逼供、据供定罪是当时证据制度的特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废除了刑讯。大陆法系国家规定了以法官内心确信判断证据的自由心证原则,代替了法定证据制度。英美法系国家一方面规定了一系列证据规则,另一方面也实行对证据的自由评断。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司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实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或诱供。

诉讼程序

  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实行控告式诉讼程序和纠问式诉讼程序。前者司法机关不主动追查犯罪,而由被害人提出控告,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平等的。后者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被告人只是受拷问的客体。近现代,英美法系国家实行辩论主义诉讼程序。在英国,起诉人可由任何公民充当,但实际上大多数刑事案件由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起诉。法庭审理主要由双方当事人以平等地位向法官提出证据,互相审查并进行辩论。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诉讼程序,多数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起诉。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调查证据,讯问被告人并作出处理。在诉讼程序上,大陆法系国家分为侦查、审判(包括起诉、预审、第一审、上诉审、再审等)、执行三大阶段。英美法系国家大体也分上述程序。

  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有: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第一审、第二审、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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