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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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法学派( interest school of law),现代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之一,属于社会学法学派的一个支派。该学派20世纪初在德国兴起。以强调法官应注意平衡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为其理论基础。20世纪初,西方各国正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法律领域中也随之发生了变革,特别是在德国,1900年开始实施新制定的《德国民法典》,其中总则部分包括不少抽象原则,例如第 138条“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在适用这些规则时产生了复杂的法律解释以及法官的作用问题。利益法学派和自由法学派的学说都是在这种新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利益法学派主要代表人是德国的P.von黑克(1858~1943)、H.施托尔 (1891~1937)和R.米勒-埃尔茨巴赫(1874~1959)等人。该派主要观点是反对传统的概念论和形式主义法学观点,即假定现行法律制度是没有漏洞的,法官只要通过适当的逻辑推论,就可以从现行的实在法演绎出正确的判决。他们认为这种假定是毫无根据的,相反地,每一法律制度必然是不完全的和充满漏洞的;法是立法者为解决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而制定的原则,因而法只表明某一社会集团的利益胜过另一集团的利益,或双方的利益都应服从第三个集团或整个社会的利益。这里所讲的利益是从最广义讲的,包括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为了获得公正的判决,法官对一定法律,必须首先确定什么是立法者所要保护的利益。法官决不应象一台按照逻辑机械法则运行的法律自动售货机,而应是独立思考的立法者的助手,他不仅应注意法律条文的字句,而且要通过亲自对有关利益的考察去掌握立法者的意图,对法律作出评价。法学的任务也在于通过法律和社会生活的研究来促进法官完成这一任务。

这一学派开始时主要致力于对私法的解释,后来逐步扩展到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领域。在刑法中,由于罪刑法定主义一般仍是公认的原则,因而法官在刑事案件中平衡各种相互冲突利益的活动,主要体现在如何根据法定刑来量刑。在行政法领域中,行政法庭必须密切注意利益冲突的平衡,因而该派有较大影响。

在反对传统法学观点、扩大法官权力、强调调和利益这些方面,该派观点与自由法学派极为相似,但它自认为与自由法学派不同,例如,它并不主张法官有权根据正义感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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