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斯腾湖草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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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斯腾湖草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斯腾湖水域特产,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013年11月14日,《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州河鲤、寿阳豆腐干、阿勒泰狗鱼、博斯腾湖鲤鱼、博斯腾湖草鱼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3年第155号)批准)

产地范围

博斯腾湖草鱼产地范围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斯腾湖水域,北纬41°32′至42°14′,东经86°19′至87°26′,总面积1647平方公里。

专用标志使用

博斯腾湖草鱼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博斯腾湖草鱼的检测机构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中选定。

质量技术要求

一、种源

草鱼(Ctenopharygnodon idellus)。

二、生长环境

符合渔业水质国家标准的湖泊,水体透明度≥200cm,pH值7.5至8.5,溶解氧≥5mg/L。水流平缓,湖底平坦,底质硬,水体中生长有丰富的饵料生物,水生植物覆盖率≥20%。

三、增殖管理

1.鱼种来源:在长江流域国家级原、良种场引进,跟踪选购,确保苗种来源品系正宗。

2.增殖方式:产地范围内人工放流自然生长。

3. 苗种放养:每年10至11月投放规格≥100g/尾的鱼种。

4. 饵喂:产地范围内放养不投喂,食自然水体中的自然饵料。

5.生长保护:博斯腾湖每年3月1日至6月20日为全湖禁渔期,禁渔期间禁止一切捕捞作业;在博斯腾湖开都河及深入博斯腾湖半径两公里范围内的水域,博斯腾湖西泵站引水渠口深入湖区半径一公里范围内的水域为常年禁渔区,永久性禁止一切捕捞作业;严禁电鱼、毒鱼、炸鱼和密网目围网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行为;严禁底拖网作业、水下采砂和围湖造田行为,保护渔业生态环境。

6. 环境、安全要求:饲养环境、疫情疫病的防治与控制必须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四、捕捞

捕捞时间从4月下旬至翌年2月下旬,起捕规格为自然生长4年以上,体重≥4kg/尾。因草鱼在博斯腾湖不能自然繁殖,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每年可在开都河河道内进行捕捞。

五、质量特色

1.感官特色:体态匀称修长,腹部平缓(繁殖季节雌鱼除外),体型较大,体色略带淡金黄色,有光泽,口感肉质细嫩、有弹性、香鲜甜美。

2.理化指标:肌肉中含粗蛋白≥18.3%,粗脂肪≤1.4%。

3. 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产品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