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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法学派'''( historical school of law),19世纪以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体现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为特征的法学派别。在德国首先兴起。开始代表封建贵族利益,以后逐步演变成19世纪资产阶级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派别。 ===历史学派的兴起和实质=== 该派创始人是德国格丁根大学法学教授[[G.胡果]](1764~1844),他在自己的主要著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中提出了该派的某些基本观点,但系统地陈述该派观点的是他的学生[[F.K.von萨维尼]]。后者在拿破仑战败后,与海德堡大学法学教授[[A.F.J.蒂鲍]](1772~1840)进行论战的过程中阐明了自己的观点。 历史法学派是作为与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相对抗的一个派别而兴起的。两派虽然都以唯心史观为基础,但有很大差别。从内容上说,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人的理性,提倡社会革新,重视成文法,要求制定普遍适用的法典;历史法学派则强调民族精神,主张继承历史传统,重视习惯法,反对制定普遍适用的法典。从政治上说,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当时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的要求,而历史法学派则代表封建贵族的利益,反映了19世纪初历史复古主义的反动思潮,与英国政论家E.伯克(1729~1797)和法国早期正统派反对法国大革命的观点相一致。因此,马克思在批判历史法学派时指出,“有个学派以昨天的卑鄙行为来为今天的卑鄙行为进行辩护,把农奴反抗鞭子──只要它是陈旧的、祖传的、历史性的鞭子──的每个呼声宣布为叛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54页)。 ===历史法学派的发展=== 这一学派在德国开始兴起时代表封建贵族的利益,以后逐步演变成19世纪资产阶级三大法学派别,即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见J.奥斯丁)和哲理法学派(见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西方法律思想)三派之一。它在德国的其他重要代表有G.F.普赫塔(1798~1846)、B.G.尼布尔(1776~1831)和K.F.艾希霍恩(1781~1854)等人。萨维尼虽然主张法律体现民族精神,但又自相矛盾地认为罗马法优于其他法律,因而在德国历史法学派内部,分为两支对立的派别。一派以萨维尼为首,强调对罗马法的研究;另一派以艾希霍恩为首,强调对古代日耳曼法的研究。以后这两种不同倾向分别由 R.von耶林和O.F.von祁克(1841~1921)所继承。在 19世纪末制定《德国民法典》的过程中,也暴露了这两种倾向的矛盾。历史法学派在英国的主要代表人物是H.J.S.梅恩。他虽然接受了萨维尼的一些基本观点,但与后者不同,他不分民族,对各种古代法律进行了广泛的比较研究。这个学派在美国的主要代表是J.C.卡特(1827~1905)。他在19世纪后半叶根据历史法学派的基本观点,强调反对制定《纽约州民法典》,与该法典的起草人、功利主义法学派的D.D.菲尔德(1805~1894)进行过激烈的论战。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历史法学派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已溶化在分析实证主义(见[[实证主义法学]])或社会学法学(见[[社会学法学派]])中。 <span style="background:green; color:white; font-size:smaller">→ 学科目录:</span> '''[[法律(目录)]]'''<br> === 参见 === * [[法律科目基本条目]] * [[法学基本条目]] [[Category:法律]] [[Category:法学]] [[Category:国际法]] [[Category:各国法律思想史]] [[Category:法学学派]] [[Category:中文词典]] [[Category:L音词语]] [[Category: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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