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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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英语:anti-monopoly law),调整在限制、制止垄断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垄断法的任务

1.禁止卡特尔。市场上相互竞争的企业,可以通过订立协议(即卡特尔)的方式排除竞争,由此使它们的交易对手处于与一个集体垄断相对立的地位。反垄断法与这种限制竞争作斗争的方式就是禁止卡特尔。

2.控制企业合并。在市场上作为竞争者的企业,可以通过合并的方式建立经济上的垄断地位。反垄断法与这种限制竞争作斗争的方式就是控制企业合并,以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

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者或者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因为不受竞争的制约,在市场上极易滥用其市场优势。即便是合法的垄断,它们对市场竞争也存在着潜在的威胁。因此,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为新的竞争者开放市场,或者在不可能或不充分开放市场的情况下,通过对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法律监督来代替市场上缺少的竞争机制。

国外的反垄断立法

美国于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在1947年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德国在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1~86条以及欧共体理事会1989年颁布的《控制企业合并条例》,也是世界上很有影响的反垄断法规。此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

中国的立法

1993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不少反垄断的规定。它们涉及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第6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第7条),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价倾销(第11条),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第12条)以及串通投标(第15条)等。1997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9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许多法律、法规也有反垄断的规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8章57条。它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以及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内容,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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