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注 革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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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注
革卦(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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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卦  離下兌上


,已日乃孚,元亨利貞,悔亡。

【注】夫民可與習常,難與適變。可與樂成,難與慮始。故革之為道,即日不孚,已日乃孚也。孚,然後乃得元亨利貞悔亡也。已日而不孚,革不當也。悔吝之所生,生乎變動者也。革而當,其悔乃亡也。


《彖》曰:革,水火相息,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

【注】凡不合然後乃變生,變之所生,生於不合者也,故取不合之象以為革也。息者,生變之謂也。火欲上而澤欲下,水火相戰,而後生變者也。二女同居,而有水火之性,近而不相得也。


已日乃孚,革而信之。 文明以說,大亨以正,革而當,其悔乃亡。

【注】夫所以得革而信者,文明以說也。文明以說,履正而行,以斯為革,應天順民,大亨以正者也。革而大亨以正,非當如何。


天地革而四時成,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革之時大矣哉!

《象》曰:澤中有火,革,君子以治歷明時。

【注】歷數時會,存乎變也。


初九,鞏用黃牛之革。

【注】在革之始,革道未成,固夫常中,未能應變者也。此可以守成,不可以有為也。鞏,固也。黃,中也。牛之革,堅仞不可變也。固之所用,常中堅仞,不肯變也。


《象》曰:鞏用黃牛,不可以有為也。

六二,已日乃革之,征吉无咎。

【注】陰之為物,不能先唱,順從者也。不能自革,革已乃能從之,故曰已日乃革之也。二與五雖有水火殊體之異,同處厥中,陰陽相應,往必合志,不憂咎也,是以征吉而无咎。


《象》曰:已日革之,行有嘉也。

九三,征凶,貞厲。革言三就,有孚。

【注】已處火極,上卦三爻,雖體水性,皆從革者也。自四至上,從命而變,不敢有違,故曰革言三就。其言實誠,故曰有孚。革言三就,有孚而猶征之,凶其宜也。


《象》曰:革言三就,又何之矣。

九四,悔亡。有孚,改命吉。

【注】初九處下卦之下,九四處上卦之下,故能變也。无應,悔也。與水火相比,能變者也,是以悔亡。處水火之際,居會變之始,能不固吝,不疑於下,信志改命,不失時願,是以吉也。有孚則見信矣,見信以改命,則物安而无違,故曰「悔亡,有孚,改命吉」也。處上體之下,始宣命也。


《象》曰:改命之吉,信志也。

【注】信志而行。


九五,大人虎變,未占有孚。

【注】未占而孚,合時心也。


《象》曰:大人虎變,其文炳也。

上六,君子豹變,小人革面。

【注】居變之終,變道已成。君子處之,能成其文,小人樂成,則變面以順上也。


征凶,居貞吉。

【注】改命創制,變道已成。功成則事損,事損則无為。故居則得正而吉,征則躁擾而凶也。


《象》曰:君子豹變,其文蔚也。小人革面,順以從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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