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瓦那外交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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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瓦那外交公约》英语:Havana Convention on Diplomacy),关于外交权问题的公约。1928年1~2月,由参加在古巴首都哈瓦那举行的第六届泛美会议的国家缔结。

公约的主要内容是承认各国有权互派外交官为代表。外交官分为常驻和特派两种,特派外交官不但包括特别使团的团长,还包括参加国际会议的全权代表以及国际组织的代表。公约承认不论任何等级的外交官都享有同等的权利、特权和特别优待。此外,公约还说明了外交代表机关的全部人员问题和外交官的义务问题,如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外交,同地方机关的往来必须通过接受国的外交部等。在外交官的特权上,公约明确规定,不可侵犯权适用于各级外交官、代表机关的正式外交人员、与享有外交上不可侵犯权的人员共同生活的家属,以及代表机关的档案、公文和通信。《哈瓦那外交公约》的意义在于,把过去主要以国际惯例、传统或实践为依据的一系列国际法原则,第一次用西半球大多数国家认可的标准形式表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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