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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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英语:trademark law),国家为调整商标专用权的确立与保护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法的组成部分。英国工业革命的早期开始通过判例法保护商标,禁止对它们的模仿。在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商标法被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部分。1857年,法国制定了《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简称《注册商标法》)。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商标法。英国于1862年颁布了内容比较完备的《商品标记法》,于1875年颁布了《注册商标法》。美国分别于1870年及1876年制定了最初的商标法。德国于1874年颁布了《商标保护法》。日本也于1884年颁布了《商标条例》。到20世纪,各国普遍制定了商标法。

中国最早的商标法是清光绪三十年(1904)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23年北洋政府制定过《商标法》,1930年南京政府修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先后公布了两个商标条例:一个是1950年前政务院公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一个是1963年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2001年对该法进行了两次修订。修订后的《商标法》共8章64条,包括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附则。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1989年中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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