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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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推进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推动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制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1年2月10日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