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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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批准实施保护的地理标志
中国地理标志,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批准登记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汉语拼音:Guojia Dili Biaozhi Baohu Chanpin;英语:National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Products),是指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在世界上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开展得比较晚,从1985年3月10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算起,只有30来年的历史。2005年6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并于同年7月15日起施行。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源产地优质产品,而向经过有关部门认证的源产地产品颁发的产品地理标志。凡通过中国地理标志认证的产品,均可在其产品表面张贴中国地理标志图样。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源于1999年推出的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中国目前存在三套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即:(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批准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实施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

  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对于保护民族精品和文化遗产,提高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附加值和在国外的知名度,扶植和培育民族品牌,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可持续发展,增强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主体应该为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的持有人,包括三类:

  一是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

  二是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一般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

  三是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即生产或经营该产品的企业或企业的集合。

  地理标志属于该地区全体生产者的知识产权,不能为个人所拥有,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也是一种整体性的保护。因此,申请人必须要由该地区的政府来指定或者认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按照国际惯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由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知识产权是其地理范围内的全体生产者的共有知识产权,因此,某个申请主体要求加强对本身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保护的同时,不能排除地理范围内其他业主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其保护申请的受理和批准程序必须遵循公开的原则。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批准程序

  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材料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材料应当根据地理标志的内涵而设计,并且能够充分证明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提交申请材料是启动地理标志保护的开始。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6.申请人还要提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遵守的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是国家在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经注册登记,向社会公告,授予企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的特殊质量标志。这种专用标志不仅能表明该产品产自特定的原产地域,而且还能表明该产品经过特殊的质量监控、加工工艺而具有特殊的质量特色。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可以向当地质检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后,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国家,是国家监控企业使用的法定质量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违者严厉查处。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

  质检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是对地理标志产品广义保护的一种形式,也是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信誉的重要环节。

名称监管

  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由地理名称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通用产品名称构成,如烟台苹果文昌鸡涪陵榨菜。作为例外,不包含地理名称的产品,如其名称及声誉足以确指某一特定地理范围,可视为地理标志产品,如五粮液酒。由此可见,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是其关键的外观因素。其名称须为核准的名称,更改名称须重新履行申请、核准程序。对名称的监管还体现在对包装的监管上。

产品质量特色监管

  决定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的,包括产地范围、原材料和生产技术工艺。相应地,需要有符合体现质量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常规检测等。根据《产品质量法》,质量等级、数量等信息是商品的必要信息,应当在包装或说明中标明。

产品专用标志监管

  各地质检机构应当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有条件的地区,还应该根据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随时文件制度,使所有地理标志产品可追踪、可追溯。

侵犯地理标志权利人权利的行为

  侵犯地理标志权利人权利的行为主要有:

  一是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行为。这是指没有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不享有地理标志权的经营者,擅自使用已被核准的地理标志名称、专用标志,或者伪造专用标志的行为。

  二是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行为。这主要是指虽然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内生产的同种产品,但因其产品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未被准予使用专用标志,但该经营者却擅自使用该地理标志名称。比如,在杭州西湖地区的某绿茶生产商,其生产的绿茶在外观、口感上与“龙井茶”的标准接近但并未达标,未被准予使用“龙井茶”专用标志。该生产商虽然没有伪造专用标志却擅自使用“龙井茶”三个字标示在其商品的外包装上。

  三是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志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此类行为虽然没有使用被核准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专用标志,但其用文字或图案等方式所使用的名称、专用标志与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地理标志相近,易被误认为是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权利人有权对以上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人向主管机关——各地质检机构提出控告,要求进行查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地理标志产品制度的实施,主要是为了保护地方特产和农民利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大部分地理标志产品在获得保护后,销量有了显著增长。例如,绍兴酒在开始实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后,日本等国销售的台湾产“绍兴酒”份额从80%下滑到25%左右,真正绍兴产的绍兴酒销量都有大幅增长甚至是成倍增长。地理标志产品制度除了能起到保护作用外,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同时,中国的农产品行业之前大都采用粗放式的作坊生产经营方式,地理标志产品及其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行也可以部分起到提升产品质量、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的作用。

问题

  地理标志产品制度的实施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产品申报被指有助长垄断之嫌。比如茅台酒的保护范围就被限定在茅台酒厂的厂区内,西峡山茱萸的生产也被宛西制药厂一家所独占。而余姚市在申报余姚杨梅时也遭到相邻的慈溪市的反对,最终慈溪产的杨梅只能以慈溪杨梅的名义独自申报。还有一些产品因为某些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不规范而蒙上污点。比如金华火腿、镇江香醋、龙口粉丝等都曾被媒体曝光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中国目前存在三套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即: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实施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

  这导致企业往往需重复登记,既浪费国家行政资源,又加重了企业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