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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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成立的审理国际刑事案件的法院。2002年7月1日在荷兰海牙成立。

国际刑事法院共有18位法官,由缔约国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得到出席并参加投票的缔约国2/3赞成票者当选。任期9年,不得连任。不得有两名法官为同一国家公民。法官独立履行职责,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妨碍其司法职责或者使其独立性受到怀疑的活动,亦不得参加审理其公正性可能因任何理由而受到合理怀疑的案件。法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与外交使团团长同样的特权与豁免。

国际刑事法院由4个机关组成:

①院长会议。由国际刑事法院院长、第一副院长和第二副院长组成,负责管理法院除检察官办公室以外的工作,并履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所赋予的其他职能。

②上诉庭、审判庭和预审庭。上诉庭由法院院长和其他4名法官组成,审判庭和预审庭各由至少6名法官组成。指派各个法庭的法官,应以该庭履行职责的性质和法院当选法官的资格与经验为依据,使各个法庭法官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国际法方面的专长搭配恰当。

③检察官办公室。是刑事法院的一个单独机关,负责接受和审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缔约国和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的显示刑事法院管辖权内的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并对有关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任何有事实根据的资料进行调查和提出起诉。由检察官领导。

④书记官处。负责国际刑事法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际刑事法院的属人管辖权只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国家。法院只对《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生效以后发生的灭绝种族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和侵略罪等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行使管辖权,只受理国家不愿意或者不能够切实进行调查和起诉的属于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的严重犯罪案件。对于被判犯有法院管辖权内的罪行之人,法院可判处最高不超过30年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除监禁外,法院还可以命令处以罚金或者没收直接或间接通过该犯罪行为取得的收益、财产和资产,但不妨害善意第三方的权利。对于被判刑的人,法院可以从向法院表示愿意接受该人的国家名单中指定一个国家,在该国执行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