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警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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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警察组织英语: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通称:INTERPOL,缩写:ICPO),又称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是各国刑事警察部门进行合作的政府间组织,搜集、掌握和研究国际犯罪情报和对策的中心。于1923年成立,为联合国以外,世界上规模第二大的国际组织,共有194个成员国,每年预算逾1亿欧元,其运作资金由成员国拨付。主要责任为调查恐怖活动有组织罪案毒品走私军火偷渡资本洗净儿童色情贪污、和科技罪案等大型严重跨国罪案,不过并无本地执法的权限。

组织

国际刑警组织包括全体大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和国家中心局,以全体大会为其最高层级的机关,由各成员国代表团组成;执行委员会由大会选出的13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负责监督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准备大会的工作日程、监督秘书长的管理情况等;秘书处由秘书长和该组织的技术、行政人员组成,负责执行大会和执委会的决议、编辑各种刊物、通缉作案逃犯等;国家中心局是该组织在各国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各国警方同国际刑警组织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

国际刑警组织总部建有一个存有150余万名国际刑事罪犯材料的资料档案库和一座用以鉴定货币及其它有价证券真伪的实验室。国际刑警组织的电子邮件网络系统每年可以处理100万封阿拉伯文英文法文西班牙文的各种“通报”。出版物有《国际刑事警察评论》(每年10期)和《伪币和伪造物》(技术期刊)。

历史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起源于1914年4月14~18日在摩纳哥蒙特卡洛举行的第一次国际刑事警察会议。会议的主题是研究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对策措施,加强各国刑事警察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并倡议创立一个以搜集国际犯罪情报和进行咨询为宗旨的国际刑事警察机构。1923年9月3~7日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举行第二次国际刑事警察会议,大会提议在当时当地成立一个组织,定名为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总部和总秘书处设在维也纳。奥地利维也纳警察总监约翰尼·斯科波当选为主席。会议还决定以后每年召开一次国际刑事警察会议。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纳粹德国入侵奥地利,纳粹控制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总秘书处,不久将其迁至柏林。1946年6月6~9日,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召开旨在恢复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的会议。会议决定重建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并将该组织的总部从维也纳迁往法国巴黎。同时,制定了新的章程,选举了领导机构成员。1956年6月7~13日,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在维也纳召开第二十五届年会。会议修改了1946年布鲁塞尔会议制定的章程和总规则,并将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更名为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简称国际刑警组织,沿用至今。中国于1984年9月被接纳为国际刑警组织的正式成员。

宗旨

在各国现行法律范围内,本着“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保证和促进各国刑事警察当局之间尽可能广泛的相互联系和支援;建立和发展有助于预防和镇压普通刑事犯罪的各种制度。

原则

①各会员国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各个会员国无论大小强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该组织内,各会员国平等地行使表决权;在选举大会主席、秘书长时,各会员国享有平等地提出自己的候选人的权利等。②合作仅限于刑事犯罪和刑事警察事务原则。③不涉及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事务原则。国际刑警组织无论在办理任何事务过程中都不得从事或参预任何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问题的活动,否则就是非法行为。

机构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下设机构有:全体大会、执行委员会、总秘书处、各成员国的国家中心局以及顾问。①全体大会。是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委派的官方代表团组成,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期一周。②执行委员会。是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议事和执行机构。通常每年集会3次。③总秘书处。是国际刑事警察组织负责管理和从事实际业务工作的常设机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是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最高行政长官。④国家中心局。是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各成员国政府指定的常设机构,同时也是各该国的一个警察部门。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体系来讲,国家中心局是该组织的职能部门,是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延伸。其职责是按照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章程规定的原则,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国际刑事警察总部及其成员国进行联络与合作。如成员国之间互相提供有关犯罪资料,引渡罪犯等。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设在公安部刑事侦察局。⑤顾问。一般是从在某些方面具有国际声誉的人士中选聘,任期3年,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有关科学技术方面的咨询工作。

合作范围

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与各成员国,以及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实践来看,国际间刑事警察合作范围广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预防犯罪。包括共同研究预防犯罪对策,犯罪类型研究,对犯罪成因、犯罪特点、犯罪趋势等的研究;采取预防犯罪的联合行动,阻止犯罪活动的发生等。②传递、交换犯罪情报。③协助侦察刑事案件。包括协助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资料;提供对请求国刑事案件的侦查所必需的证据;帮助请求国缉捕被通缉而已逃到被请求国的刑事罪犯以及罪犯的引渡等。④培训警察、警察间的访问和交流等。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自创立以来,已积累了大量的犯罪档案资料和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经验,它在协调各成员国刑事警察当局与犯罪作斗争,尤其是在打击跨国的有组织犯罪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要犯通报

国际刑警组织要犯通报分为7个分类,用以表示不同的目的(而非等级划分)。红色通报表示需要逮捕和引渡,但国际刑警组织在红色通报下加以标注“这些要犯在被司法宣判有罪之前,都视同无罪”,表示被通缉的要犯需在审判后才能定罪。

通报等级分类 内容
红色通报
(Red Notice)
各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中心局接到红色通报后可立即据此对通报人员实施拘捕并参照本国的相关法律进行国际引渡。
蓝色通报
(Blue Notice)
各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中心局接到蓝色通报后可立即据此对通报人员进行定位,鉴识或取得与刑事调查相关的讯息。
绿色通报
(Green Notice)
各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中心局接到绿色通报后可立即据此对通报人员警告被认为可能威胁公众安全的犯罪活动。
黄色通报
(Yellow Notice)
各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中心局接到黄色通报后可立即据此对通报人员进行搜寻,可能此通报人员为重要失踪人口或无法自我辨识。
黑色通报
(Black Notice)
各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中心局接到黑色通报后可立即据此对通报人员进行情报搜寻,此通报人员为已死亡人口。
橙色通报
(Orange Notice)
各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中心局接到橙色通报后可立即据此对通报人员警告被认为可能威胁单一人士、物体人身或财产的犯罪活动。
紫色通报
(Purple Notice)
各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中心局接到紫色通报后可立即据此要求提供有关此通报人员作案手法、程序、犯罪对象、设备或躲藏地点等讯息。
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
安全会议特别通报
(Interpol-United Nations
Special Notice)
各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中心局接到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安全会议特别通报后,代表该通报人员或实体是受联合国制裁的。

争议通报

2011年9月,该组织对主权国家利比亚的在位领导人卡扎菲给予红色通报

I-24/7

I-24/7,是经过加密的全球警察通讯系统,让国际刑警组织的所有成员国或地区可以通过一系列的资料库,分享情报刑事资料

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