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国际刑法英语: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预防和惩罚国际犯罪,调整国际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法律规范。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国际刑法的主体有国家和个人,其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刑法的实施有通过国际刑事司法机关直接实施和通过各国国内法院间接实施两种模式,间接实施是国际刑法实施的主要模式。国际刑法所规定的国际犯罪主要有侵略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灭绝种族罪、非法使用武器罪、种族隔离罪、贩卖奴隶罪、酷刑罪、非法医学实验罪、海盗罪、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劫持人质罪、毒品罪、贩运淫秽物品罪、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盗窃核材料罪、破坏及盗窃国家珍宝罪、危害环境罪、贿赂外国官员罪等。预防和惩罚国际犯罪是国际刑法的主要内容。国际犯罪是指严重损害国际社会利益的,为国际刑法所禁止并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个人是实施国际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与个人国际犯罪刑事责任有关的原则主要有合法性原则、上级责任原则、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原则、国际犯罪非政治化原则、国际犯罪不适用国家豁免的原则。国家对个人的国际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原则有属地原则、主动属人原则、被动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关于国家的国际犯罪和犯罪责任的主体问题,尚没有条约法的明确规定。对于由国家实施的违背对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犯罪行为,其法律后果一方面是追究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特别是国家领导人及高级官员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是由行为国承担消除行为后果的责任。

国际刑事合作亦是国际刑法的重要内容。为预防和惩罚国际犯罪,国家之间签订条约,规定某些行为构成国际犯罪,并要求缔约国按照有关刑事管辖的原则,特别是普遍原则,确立对国际犯罪的管辖权。同时,建立国际刑事合作的专门机构,国际刑警组织和国际刑事法院即是这方面的典型事例。此外,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也是国际刑事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在司法文书的送达、调查取证、引渡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的转移管辖、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和刑事情报信息的交换等方面进行合作,以便更有效地打击国际犯罪。


→ 学科目录: 法律(目录)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