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发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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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发展法(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law),以实现国际社会、特别是第三世界的发展为目的,调整国家之间有关发展的各种关系的法规、制度和原则的总称。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发展概念的确立,旨在谋求发展而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日益增多,出现了一些具有明显特性的关于发展的国际法规,这些法规逐渐形成为国际发展法。

形成过程

  国际发展概念始于1955年的亚非会议。这次会议提出了亚非地区迫切谋求经济发展的纲领性主张。要求改变旧的国际经济关系、从多方面发展合作和集体行动,以稳定商品贸易、原料的国际价格和运输价格等,这些主张后来成为国际发展战略的主要内容,是联合国和不结盟国家提出发展纲领的先导。1960年第十五届联大通过的《为经济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而采取联合行动》的决议中指出,“联合国的首要任务之一是加快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进步”,并提出了相应原则。1961年,联合国决定把60年代定为联合国发展十年,要求全体会员国共同努力,使不发达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率都能达到5%。联合国文件中还指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是实现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条件,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与整个世界形势紧密联系起来。这些观点进一步扩大了国际发展法的基础。

  在第三世界的推动下,1974年联合国举行特别会议,通过了《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同年第29届联大又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这些纲领性文件所确认的重要原则,后来都成为国际发展法的基本原则。

主要内容

  国际发展法调整国际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全部关系,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调整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的贸易关系。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中,出口产品的价格偏低,进口产品价格偏高,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收支逆差增大,因此,稳定原料和初级产品的国际价格,取消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歧视性限制规定,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便成为国际发展法的一项主要内容。
  2. “发展”合作。按照国际发展法,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合作,适用不同的法律准则。前者应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和根据发展中国家所处的不平等地位,由发达国家实行优惠性质的合作,即给予发展中国家非互惠的优惠待遇。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则应本着团结互助、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共同发展的精神,属于相互援助的合作。
  3. “发展”援助。即专用于实现发展计划的援助,主要是官方援助。中国在1964年提出对外援助八项原则,已成为向第三世界国家提供援助的范例。它体现了平等的援助观念,对发展援助原则作出了重大贡献。

  此外,外债的国际安排、技术转让、社会发展和文化发展等都是国际发展法的重要内容。

基本原则

  国际发展法的原则有:平等权利原则;永久主权原则;不对等的特惠待遇原则;合作发展的原则;集体自力更生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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