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1947年4月4日生效。从1947年到1977年曾11次修订。中国于1974年2月15日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承认《公约》,并从即日起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活动。

  《公约》共4部分,22章,96条,11个修订议定书。第一部分是空中航行。第二部分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三部分是国际航空运输。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

  《公约》承认,每一缔约国对其领土上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公约》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关于航空器的国籍,《公约》采用登记主义,即: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公约》将飞行分为两种,定期航班飞行和非定期航班飞行。关于定期航班飞行,《公约》规定,除非经缔约国特准或其他许可并遵照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任何定期国际航班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进入该国领土。而对于非定期航班飞行,《公约》规定,一切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缔约国航空器,在遵守《公约》规定的条件下,无需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往任何缔约国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商业性降停,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此外,《公约》还对“禁区”和“国内载运权”作了规定。

  根据《公约》成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该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其他必要的各种机构组成。其宗旨是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