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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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环境法(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law),调整国际自然环境保护中的国家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当代国际法中的一个新领域。

  国际环境法是国际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人类环境问题发展的产物。在1940年以前,环境污染还只是一种区域性的污染,从那以后,由于工农业生产突飞猛进,环境污染与破坏已发展成为全球性的。这种环境污染与破坏不仅降低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因素的质量,而且还直接影响到人类的健康、安全与生存,也造成资源、能源的浪费、枯竭与退化,影响到各国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与破坏造成的危害,具有流动性、广泛性、持续性及综合性等特点,从而发生全球性的联系,以致各国都要承受污染的危害。所以,解决国际自然环境的污染与破坏问题,就要求有国际环境法来调整。为确保人类的幸福与健康,为确保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各国人民强烈要求加强自然环境保护。与此同时,保护环境的国际机构也纷纷成立,至今已有100多个。这些国际组织在现代国际环境保护中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它们的活动与决议,为国际环境法的制定和健全提供了条件。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有:①国际条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②国际惯例,特别是至今国际条约尚未作出完整规定的事项,就需要用国际惯例来调整。③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及国际组织的宣言决议,如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1974年联合国世界人口会议,1976年联合国环境-人类住区会议,1977年联合国沙漠化问题会议,1977年国际环境教育大会等会议通过的宣言、决议,1980年在全世界30多个国家首都同时发表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等,这些宣言、决议或纲领中所包含的原则,都有发展为国际环境法的良好前景。除此之外,国际环境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环境法的渊源。这些原则有些就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些则是根据国际环境保护的特点而提出或加以发展的。

  国际环境法的体系 到80年代,国际环境法体系已初具规模,正处于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国际法部门的阶段。国际环境法既包括体现在其他国际法部门里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文,也包括单行的、综合的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国际法律文献以及各国有关国际环境保护的国内法规(经国际认可的部分)。国际环境法把国际社会的、经济的、海洋的、宇宙的、卫生的等法规中关于保护自然环境方面的内容结成了一个新的整体。按受保护的对象划分,国际环境法可分为保护国际河流和湖泊、国际海域、大气和宇宙空间、海洋生物资源和陆上野生动植物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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