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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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税法(international tax law),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随着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与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产生的历史条件 国际税收关系的出现有两个前提,一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一是所得税制度在各国的建立。有国际经济交往,纳税人才会有国际性的收入;有所得税制,才会出现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国际收入同时征税的现象,并由此产生国家间的税收分配问题。国际税收关系发生于19世纪末期,从这时起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国际税法的萌芽阶段。战后,随着国际税收关系的迅速发展,国际税法进入了形成与发展的阶段。

  从法的渊源看,国际税法包括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和各国的涉外税法,主要是所得税法的涉外部分,二者互相补充,互相配合。它重点要解决的问题是国际重复征税以及国际重叠征税,同时也要防止国际避税与逃税。

  国际重复征税和重叠征税 ①国际重复征税一般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义务人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收其同一所得的所得税。这就要减少纳税人的利润,影响其进行跨国经营的积极性,不利于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为此,国际税法进行调整,规定只由哪个国家收税,这实质上是对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调整。②国际重叠征税。公司利润应缴纳公司所得税,股东(包括公司股东)分得的股息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股息出自公司的利润,因而,实际上是对同一所得重叠征税。如公司与股东同在一国,谓之国内重叠征税,如分居两国,则谓之国际重叠征税。重叠征税不限于两重叠,而股东是另一公司时,则将出现三次或更多层次的重叠征税。

  国际税收协定 又称国际税收条约,它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为主要目的。包括双边协定和多边协定。

  协定的规范化,是其发展史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国际联盟税收专家小组于1922年成立,1928年提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双边条约范本》。197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颁布了《关于对所得与资本双重征税协定范本》。1979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领导的发展中国家与发国家税收专家小组公布了《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双重税收协定范本》,这是发展中国家谈判双边税收协定的较好样板。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有5个方面:①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是缔约国双方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对税种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所得税。②征税权的划分。主要包括关于营业利润、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四个方面。③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④无差别待遇。⑤防止偷税、漏税。

  国际避税与逃税 多数学者认为,国际避税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采取变更其经营地点、经营方式等公开的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地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逃税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管理合作的困难和漏洞,采取种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谋求逃避有关国家税法或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应该承担的纳税义务。

  国际避税与逃税也是当前国际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它不仅给各国税收带来巨大损失,而且严重破坏了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内的正常竞争,使奉公守法者处于不利的地位,对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影响更为深重。

  为了反对国际避税和逃税,各国税法在税务申报、帐目审查、财产评估等方面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特别是对于跨国公司的逃、避税手法更是纷纷采取了对策。有些国家并且加强了税务行政管理工作。各国还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定来制定防止避税和逃税的措施。近几十年来,在运用国际条约反对国际逃税方面有了很大的进展,多边税务行政互助协定的出现,是表明许多国家已经感到,双边协定已经不能有效地防止跨国公司跨越多国国界的逃税行为,而必须通过多边协定联合起来向国际逃税行为进行斗争。

  各个国际组织中,主要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税收专家小组,在反对国际逃税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十分注意国际避税的问题。它们在各自的国际税收协定的范本中分别提出了有关防止国际逃税的条款;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在1984年发表了国际合作防止逃税与避税的指南。此外,1977年,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公布了《关于成员主管当局在直接税方面互相提供援助》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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