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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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赦汉语拼音:Dɑshe;英语:amnesty),对某一时期的某一类或几类罪犯予以赦免的制度,赦免的一种。

  已受罪刑宣告的,使其宣告无效;已受追诉的,撤销追诉;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大赦通常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命令方式宣告。

大赦与特赦区别

  大赦与特赦不同:

  ①大赦既赦免罪,也赦免刑;特赦只赦免特定人的刑。

  ②大赦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诉,即既可行于判决之后,也可行于判决之前;特赦只可免除刑罚的执行,不可免除刑事追诉,即只可行于判决确定之后。

  ③大赦可使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完全消灭,不再存在前科;特赦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

  ④大赦令中指明赦免罪行的种类和范围,凡属于受赦免之罪的罪犯均可赦免,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单;特赦令是针对特定人的,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单。

  中国1954年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大赦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特赦权。以后历次宪法均未规定大赦,1982年宪法只规定有特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