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赋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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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赋人权英语:natural rights),又称自然权利。人的权利来源的唯心主义主张和学说。认为人的权利是由自然法或人的本性赋予的,是与生俱来的权利。

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针对中世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封建人身特权、君权和宗教神权,提出人的权利是由自然法或人的本性赋予的,是与生俱来的权利,是动员广大人民推翻封建制度的一个战斗口号。荷兰的H.格劳秀斯,英国的T.霍布斯、J.洛克和德国的I.康德等思想家对自然法和自然权利都有系统的论述。格劳秀斯提出自然法之母是人性,人的本性在于人具有理解并作出正确判断的能力和特性,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有理性并受其支配,人具有社交性,就是建立社会并在社会中与他人共同和平生活的本性,这种本性就是自然法的来源。人的自然权利是由于人性的需要,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依据行为是否与合理的自然相谐和而断定其为道德上的卑鄙或必要。自然法的原则有两个:一是各有其所有,二是各偿其所负。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的自然权利是无限的,每个人对于每种事物甚至对他人身体也有权利,形成一切人对于一切人之间的战争状态,结果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毫无保障,于是通过每个人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一个人,订立契约,自然状态过渡到国家,使每个人的自然权利更有保障,同时每个人也受到国家和法律的约束。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权利不是无限的,人有存在即生命的权利和财产的权利,且必须不损害他人的生命和财产,人人都有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的权利。但是在自然状态中,人的自然权利经常受到威胁,通过订立契约过渡到政治社会,从而确保稳定的自然权利。康德对于自然权利或天赋权利与实在权利或获得的权利进行比较后认为,前者是以先验的纯粹原则为依据的,后者是立法者所规定的;前者是每个人根据自然而享有的权利,它不依赖于经验中的一切法律条例,后者是以法律条例为根据的权利。他还认为,天赋权利只有一项,那就是与生俱来的自由,而自由就是不屈从别人强制的意志,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的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自己的人性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本的、生来就有的权利。德国哲学家G.W.F.黑格尔对于自然权利持否定的态度,他指出,人的权利是历史地产生的。自然权利论者“忘记了:不管是人们的‘内在本性’,或者是人们的对这种本性的‘意识’即他们的‘理性’,向来都是历史的产物;甚至当人们的社会在他看来是以‘外界的强制’为基础的时候,他们的‘内在本性’也是与这种‘外界的强制’相适应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67~568页)。资产阶级提出的所谓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学说,为动员人民反对封建制度曾经起过积极作用,但是,它实质上是主张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权利,是用资本或金钱的特权取代封建的人身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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