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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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英语:marriage law),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定社会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夫妻间、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调整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行性规范,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狭义的婚姻法只调整婚姻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长期以来,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婚姻法又称为家庭法或亲属法。婚姻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在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英美法系国家的亲属法,一般由多种单行法规构成,但都是该国家民法的组成部分。

在中国奴隶社会,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的礼和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来调整。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礼、法并用。中华民国时期,1930年的民法亲属编,大量吸取了德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亲属法的有关条文,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1931年1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后又修改,于1934年4月8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其后,许多革命根据地都制定了地区性的有关婚姻的法律。这些法令的基本精神都是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为基本原则,起到了废旧立新的巨大作用。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它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共6章51条,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和附则。修订后的婚姻法,更加完善了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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