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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汉语拼音]]:Zongli Geguo Shiwu Yamen),[[中国]]晚清主管外交事务、派出驻外国使节,并兼管通商、海防、关税、路矿、邮电、军工、同文馆、派遣留学生等事务的中央机构。初称总理各国通商事务衙门,简称总理衙门、总署或译署。咸丰十年(1860)清政府与英、法等国签订《[[北京条约]]》后,对外交涉事务增多。次年1月,恭亲王奕訢、 大学士桂良、户部左侍郎文祥奏请在京师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接管以往礼部和理藩院所执掌的对外事务。经咸丰帝批准,于同治元年二月(1862年3月)成立。 总理衙门由王大臣或军机大臣兼领,并仿军机处体例,设大臣、章京两级职官。有总理大臣、总理大臣上行走、总理大臣上学习行走、办事大臣。初设时,奕、桂良、文祥3人为大臣,此后人数略有增加,从七八人至十多人不等,其中奕任职时间长达28年之久。大臣下设总办章京(满汉各两人)、帮办章京(满汉各一人)、章京(满汉各10人)、额外章京(满汉各8人)。 总理衙门的编制设置分:[[英国]]股(主办与英国、[[奥地利]]交涉事务,兼办与各国通商及各关税务等事)、[[法国]]股(主办与法国、[[荷兰]]、[[西班牙]]、[[巴西]]交涉事务,兼办管理保护民教及招工等事)、俄国股(主办与俄国、[[日本]]交涉事务,兼办陆路通商、边防疆界、外交礼仪、本衙门官员的考试任免、经费开支等事)、[[美国]]股(主办与美国、[[德国]]、[[秘鲁]]、[[意大利]]、[[瑞典]]、[[挪威]]、[[比利时]]、[[丹麦]]、[[葡萄牙]]交涉事务,兼管设埔保工等事)、海防股(主办南北洋海防,包括长江水师、北洋海军、沿海炮台、船厂以及购置轮船、枪械、制造机器和置办电线、铁路、矿务等事务。中日[[甲午战争]]后改名日本股)、司务厅(主管收发文件、呈递折件等秘书性质的事务工作)、清档房(主管缮写文件及保管档案等工作)、电报处(主管翻译电报等工作)、银库。此外,直属总理衙门的机构还有同文馆和海关总税务司署。 清政府设立总理衙门时,又在其下设三口通商大臣,驻天津,管理[[天津]]、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三口与外通商事务。1870年改为北洋通商大臣,管理直隶(约今[[河北]])、[[山东]]、奉天三省对外通商、交涉事务,兼办海防和其他洋务。另外,道光二十四年(1844)设立的五口通商大臣(曾驻广州、上海,管理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对外通商、交涉事务),1861年也列于总理衙门之下,并逐渐扩大职权,增管东南沿海及长江沿岸各口岸,兼办海防和其他洋务,实际成为南洋通商大臣。但是,北洋通商大臣、南洋通商大臣与总理衙门在业务上的关系是平行的,只是在遇到疑难问题时,可与总理衙门咨商,由总理衙门备顾问和代奏朝廷。 光绪二十六年(1900)[[北京]]被八国联军攻占,次年清政府与列强签订《辛丑条约》,并依约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列为六部之首。 [[Category:中文词典]] [[Category:Z音词条]] [[Category:中国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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