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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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学派英语:policy-science of law),现代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之一,以强调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作出政策选择为特征。创始者是美国的政治学家H.D.拉斯韦尔和国际法学家M.S.麦克杜格尔。他们认为价值是指人们“希望的事件”,价值体系主要包括权力、财富、安宁、教化、技巧、感情、正直和尊重;民主的最高价值是人的尊严和价值。法是权力价值的一种形式,权力即人们参预重要决策的制定,因此法是社会中权力决策的总和。社会成员应参预权力的分配和享有。法的目的在于使人们尽可能广泛地分享价值,最终目的是建立这样一个世界共同体:民主地分配价值、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资源和维护人类尊严等,并使之成为社会政策的主要目标。为了促进价值民主化,法学应放弃主要依靠法律技术规则的传统而代之以主要依靠政策;依靠这种传统不仅不能保证法的确定性,而且经常妨碍实现社会所希望的目的;依靠政策就要求根据民主生活的目标和问题来解释法律术语;将法律决定看作社会活动中的价值变革;对任何法律规则(制定法和习惯法规则)的适用,都应作出政策选择,即注意对社会未来的影响。该派创始人否认他们的学说是某种自然法学说(见古典自然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但有的西方法学著作认为该派将它所列举的价值视为世界共同体中民主分享的价值,又将人的尊严当作民主的最高价值,因而具有一般自然法学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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