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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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话汉语拼音:Putonghua;英语:Common Spoken Chinese),中国汉民族共同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为了加强政治、经济、文化的统一,顺利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决定把汉民族的共同语加以规范并大力推广。1955年召开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确定了民族共同语的标准,给普通话下了科学的定义,制定了推广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普通话的标准

  普通话的标准包括语音、词汇、语法三个方面。语音的系统性比较强,世界各民族语言的标准一般都以一个地点方言的语音系统为标准。七百年来,北京是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过去的官话、国语基本上都根据北京音。“北京语音”主要指北京话的语音系统,不包括个别的土音。普通话是在北方方言的基础上形成并逐渐发展起来的。北方话的词汇具有很大的一致性,它是普通话词汇的基础。

  普通话的语法以经过提炼加工的书面语为标准,就是“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所谓“典范”的著作,是指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著作,如国家的法律条文、报刊的社论,以及现代作家的作品等。普通话语法用书面语作标准,也说明普通话不仅是民族共同语的口语,同时又是有统一规范的文学语言。

推广普通话

  1956年国务院向全国发出《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并成立了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推广普通话工作委员会。1958年毛泽东号召“一切干部要学普通话”。同年,周恩来在全国政协委员会上所作的报告《当前文字改革的任务》中指出:“在我国汉族人民中努力推广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的普通话就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为了培训普通话师资,1956~1961年教育部、语言研究所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举办了9期普通话语音研究班,各省市也分别进行了培训工作。为了适应普通话教学的需要,1957年前后开展了全国汉语方言的普查工作,并根据调查成果编写了帮助方言区群众学习普通话的手册,同时普通话的教材、读物也大量出版。为了整理和精简异读词,1956年成立了“普通话审音委员会”,1963年出版了《普通话异读词三次审音总表初稿》,为语音的规范化提供了依据。1958~1964年文改会、教育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召开了4次全国普通话教学成绩观摩会。“文化大革命”之后,1978年教育部发出了《关于加强学校普通话和汉语拼音教学的通知》。1979年文改会、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又联合召开了第五次全国普通话教学成绩观摩会。1985年12月通过了《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正式公布。1982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写进了“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条文。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也都对语言文字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2000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指出“国家推广普通话”,“凡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并实行等级测试。从此,语言文字工作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台湾省基本上普及了称为“国语”的普通话。香港、澳门回归之后,也掀起了学习普通话的热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