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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眼''',[[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明清两代在殿试中取得[[进士]]第二名的名称,与第一名[[状元]]、第三名[[探花]]合称为“三鼎甲”。 据《称谓录》记载:“榜眼名目,始于[[北宋]]。古者原以第二、三两名为一榜眉目;眼必有二,故第二、第三皆为榜眼。后以第三为探花,遂专以第二为榜眼。”因此,“榜眼”的概念就是旧时科举之制,给以廷试一甲第二名的称谓。在民间俗称可能更早,但是作为科举术语广泛使用是自[[宋朝]]开始。 [[宋朝]]太祖[[赵匡胤]][[开宝]]六年三月,在讲武殿亲试举人,并确定自此以后定为常式。自[[武则天]]称帝,[[天授]]元年二月亲自策试贡士,开殿试之先河,至此终于将殿试纳入科举制常例之中,成为科举中最高的一级考试。北宋时期,[[宋太宗]][[太平兴国]]九年进士始分三甲。一开始殿试设三甲取士,一甲三人都可以称为状元。凡眼睛,人们认为必成双成对,于是将黄榜之上,榜首之下的一甲二、三名统称为金榜之眼,不分第二、第三,全称作榜眼。到宋太宗太平兴国初年,已经将进士第二人号称为榜眼。到[[南宋]]时期,将[[探花]]的称谓专属第三名,而榜眼也成为进士第二人的专用名称。 [[元朝]]虽然仍分三甲取士,但多数一甲仅取一人。因此,进士第二人就成了二甲第一名,仅得进士出身。但是,还是有个别例外,[[元顺帝]]首先提出“鼎甲”,一鼎三足,自然会有榜眼、探花,否则状元单独不可能将“鼎”稳定支撑。 [[明朝]][[朱元璋]][[洪武]]年间多次颁诏书,定科举制度。洪武三年,诏定科举法,确定八股制义;洪武四年,初开会试、殿试;洪武十五年,定三年举行一次科举考试,后又命厘定新进士受职制等。从现存文献看,明朝[[隆庆]]年间(1567~1572)已有以榜眼作为著作的题名。只有到了明朝,榜眼、探花才成为朝廷承认的称谓,开始成为官方定制。清朝沿袭明制,直到终止。 [[Category:文化]] [[Category:中国文化]] [[Category:历史]] [[Category:中国历史]] [[Category:中国古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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