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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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冲突法(law of armed conflict),调整国际武装冲突下冲突国之间及其他非冲突国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和习惯的总称。武装冲突法是20世纪下半叶,随着1928年禁止使用战争的《非战公约》的签订,国际上出现越来越多的非战争状态的武装冲突现象而产生的一个法律概念。在使用范围上,武装冲突法将传统的战争法观念扩至一切国际性武装冲突。武装冲突是指国家之间或国家与政治实体之间的武力对抗。分为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两类。国际性武装冲突适用武装冲突法,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原则上是国家的内政,受国内法管辖,但在一定范围和越来越多的情况适用武装冲突法,特别是有关国际人道主义的规则。也就是说,武装冲突法也开始适用于国内武装。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经过《国际联盟盟约》,特别是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和1945年《联合国宪章》,战争制度在法律上被废除了。但是,各种各样小规模、地区性武装冲突从来就没有间断过,如朝鲜战争、中东战争、越南战争、两伊战争、海湾战争等。武装冲突实际上还是战争,只不过由于废除了战争的合法性,武装冲突在法律上有些与战争不同的效果而已。

1985年《武装冲突对条约影响的决议》规定:“本决议所称的‘武装冲突’是指一个战争状态或一个牵涉武装行动的国际冲突,依其性质或范围可能影响武装冲突当事国之间或武装冲突当事国和第三国之间条约的施行,而不管有否任何战争宣告或其他宣告。”武装冲突的爆发本身并不终止或中止武装冲突当事国之间和当事国一方与第三国之间有效条约的施行。多边条约当事国中某些当事国间爆发武装冲突的事实,并不终止或中止条约在其他缔约国之间或其他缔约国与武装冲突当事国之间的施行。武装冲突的爆发使明文规定在武装冲突期间应予施行或由于其性质或目的应视为在武装冲突期间施行的条约,按照其本身规定,在当事国之间施行。设立国际组织的条约不受任何当事国之间的武装冲突的影响。武装冲突结束时,被终止的条约应尽快恢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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