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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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英语:civil aviation law),调整民用航空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国际航空法

从国际角度讲,国际航空法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一个新兴的但又发展很快的部门法。国际航空法往往同时具有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性质,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国际航空法的渊源主要是习惯和条约。

中国民用航空法

中国的航空运输始于20世纪20年代。1920年开辟了第1条航线。由于诸多原因,民用航空发展迟缓。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1995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进出飞机、机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外国飞机在中国境内进行专业飞行的规定》、《民航机场等级和净空要求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中国民用航空工程机务条例》、《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规则条例》、《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业务工作条例》、《航空公司资格审定规则》、《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

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航空运输工具速度快、技术要求高的特点,《民航法》突出和强化了安全管理的内容,用5章篇幅规范安全管理,主要是航空器适航管理制度、民用航空人员执照制度、民用机场适用和管理制度、民用航空企业许可证制度、飞行管理和飞行保障制度等,大部分都是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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