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和太原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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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和太原审判英语:Shenyang and Taiyuan War Crime Trials),指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太原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时期犯有严重罪行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审判。

日本帝国主义自1931年9月18日武装占领中国东北、1937年7月7日向中国发动全面侵略战争,至1945年9月2月投降,14年间,对中华民族犯下了擢发难数的滔天罪行,使中国人民遭受了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在抗日战争(1937~1945)8年间,中国人民被屠杀的在1000万人以上。仅1937年冬日军侵占南京后的6个星期中,就屠杀了中国和平居民20万人以上,强奸妇女的罪行发生了2万起。对于造成上述大量罪行的战争犯罪分子,包括一些首要战争犯罪分子,战后已分别由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和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作了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关押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是战犯中比较次要的一部分,共1109名,其中死亡47名,候审1062名。

《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

1956年4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由毛泽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宣布。处理决定宣称:在押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在侵略中国的战争期间,违背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对中国人民犯了多种严重罪行,本应严惩,但鉴于日本投降后十年来情况的变化和当时的处境,鉴于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发展,以及战犯在押期间绝大多数已有悔罪表现,因此,决定对这些战犯宽大处理,规定如下:①对于次要的或悔罪表现较好的战犯从宽处理,免予起诉。对于罪行严重的战犯按照所犯罪行和在押期间的表现分别从宽处刑。在日本投降后又在中国领土内犯有其他罪行的战犯,对于他们所犯的罪行,合并论处。②对日本战犯的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特别军事法庭进行。③特别军事法庭使用被告人所了解的语言文字进行翻译。④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或由中国律师为其辩护。⑤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⑥处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可以提前释放。

这一决定是中国司法机关处理日本战犯的主要法律依据。它确定了区别对待的方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教育和改造罪犯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它还确定了特别军事法庭的组成和任务,对日本战犯定罪量刑的法律原则,以及进行审判的程序和制度。

在通过这一决定的同一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贾潜为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庭长,袁光、朱耀堂为副庭长,并任命8名审判员,组成了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

区别对待

根据上述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56年6、7、8月间先后分三批对在押的1017名罪行较轻、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宣布免予起诉,并立即释放。同时,又先后分 4案对罪行严重的45名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向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提起公诉。特别军事法庭于1956年6月9~19日在沈阳对前日本陆军第117师团中将师团长铃木启久等8名战犯的侵华战争罪、违反战争法和人道原则罪;6月10~11日在太原对富永顺太郎的侵华战争罪和特务间谍罪;6月12~20日在太原对前日本军政人员城野宏等 8名战犯的侵华战争罪和反对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罪;7月1~20日在沈阳对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长官武部六藏等28名战犯组织和操纵伪满傀儡政权、侵略中国罪,进行了公开审判,并分别判刑。审判期间,每次出席旁听的各界代表达400余人。

审判特点

审判在遵循国际法原则的同时,贯彻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体现了对战犯进行教育、改造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审判是在进行了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充分保证了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利。

调查充分、证据确凿

审判是建立在经过周密调查、掌握了大量罪行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的。战犯犯罪地点遍及全国曾沦陷的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战犯被关押的几年期间,到有关各地进行了认真调查,直至1956年上半年才完成全部侦讯工作,取得了充分的证据。例如,特别军事法庭对铃木启久等8名被告犯罪事实的确定,是经过审查了920人提出的控诉书338件,被告人等原部属及同僚266人提出的检举书19件,证人814人的证词 112件和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的口供、笔供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并在法庭上听取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公诉人的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词之后作出的。审判富永顺太郎特务间谍罪,除证人证词等外,还有日伪档案文件、物证102件。审判武部六藏等28名战犯,除有控诉书、检举书、证人证词、日伪档案等1350余件外,并有伪满“皇帝”溥仪出庭作证。对于战犯在佳木斯等地培养伤寒、副伤寒、霍乱菌,准备细菌战武器,并用中国人作试验以鉴定细菌效能的罪行,有中央生物制品研究所副所长孟雨、协和医学院教授张学德和中央卫生研究院副研究员方纲等作为鉴定人出庭。在大量事实面前,全体战犯对所犯罪行不仅供认不讳,而且认为法庭确定的犯罪事实是实事求是的。

充分保证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利

特别军事法庭将起诉书副本连同译文在开庭前5日送达被告人,并通知被告人,他们有权为自己辩护,有权向证人和鉴定人提问,有权聘请在中国司法机关登记的律师,法庭可以为他们指定辩护人,辩论结束时他们有权作最后陈述。开庭后再次宣布了他们的诉讼权利。在法庭上证人与翻译都须具结,保证如实证明及翻译,否则承担刑事责任。在审判铃木启久等战犯的法庭上,当公诉人权维才历数被告人的一些骇人听闻的重大罪行,要求给以应得的惩罚后,辩护律师徐平在发言中指出,铃木启久、藤田茂和佐佐真之助都是日本陆军高级指挥官,有权独立指挥部下进行侵略活动,他们对指挥部下所犯的各种罪行,有其不可推卸的罪责;但他们的重大行动又须受战地最高司令官的指挥,负有最高刑事责任的应是发动侵略战争的东条英机、广田弘毅等元凶极恶,以及罪大恶极的战地最高司令官冈村宁次等人。这些辩护使被告人深为感动。铃木启久在最后陈述中说,根据他的罪行,在法庭上本来是没有辩护的余地的。他沉痛地悔罪,当场声泪俱下。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法庭调查证实战犯罪行严重,铃木启久曾命令所属部队实行烧光、杀光、抢光的“三光政策”,制造“无人区”,仅1942年10月28日在河北丰润县潘家峪一次集体大屠杀,就以棍打、刀刺、活埋、火烧、剖腹等残暴手段杀害和平居民达1280人,其中有孕妇63名,还有19名幼儿被从母亲怀中夺出摔死,百余名妇女被强奸,千余间房屋被烧毁。对于其他战犯,法庭调查还证实了他们抢夺中国人民的粮食、牲畜,施放毒气,虐杀战俘,虐待大量民工致死,准备细菌战,建立和操纵伪满傀儡政权,抓捕刑讯中国爱国志士,以及在日本投降后组织前日本军人参加国民党地方政权的反革命军队,勾结汉奸、反革命特务集团进行间谍活动,破坏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等种种罪行。根据罪行轻重及悔罪表现,特别军事法庭对受审的45名战犯分别判处了8年至20年有期徒刑。其中武部六藏因患重病并有悔罪表现,宣判后即裁定准予假释。宣判后,全体战犯一致深切地感谢中国人民的宽大处理,表示要重新作人。除佐佐真之助在服刑期间病故外,其余43名战犯自1957年开始陆续释放,其中属于刑满释放的有14名,因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提前释放的有29名。1964年3月6日,对被关押的最后3名战犯斋藤美夫、富永顺太郎、城野宏予以提前释放。至此,1109名日本战犯除关押期间死亡47人,服刑期间死亡1人外,其余全部生还日本。

教育和审判的结果

上述积极参加侵略战争、对中国人民犯有严重罪行的日本战犯,在战犯管理所6年的生活学习中受到教育与得到改造。

战犯管理所在日常管理中,对战犯不虐待、不侮辱人格,保障战犯身体健康,为战犯购置图书和乐器,订阅中日两国的报纸杂志,补习文化,进行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的教育。审判前,分批组织战犯参观中国12个大、中城市的建设成就和当年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时遗留的罪迹,帮助他们认识自己的罪行。

抚顺战犯管理所是利用原来日本侵略者残害中国爱国志士的一所监狱的旧址改建的。关押在这里的战争犯罪分子岛口信重,曾任这所监狱里的典狱长。他亲眼看到,过去监狱里折磨中国爱国志士做苦工的地方,现在是锅炉房、面包房和运动场;过去拷打、刑讯中国人的暗室,现在是为战犯治病的医务所、药房;过去侵略者的仓库,现在是战犯的浴室。所有这些强烈的对比,更使他感到自己罪恶深重。战犯佐野一原来不肯认罪,患直肠癌后,得到医院两次抢救,得以治愈。他流着眼泪当众供认自己过去拷打、杀害中国人民的罪行。战犯船木健次郎患高血压,半身不遂,也及时得到了治疗,他写了感谢文章,并对自己的过去表示憎恨和懊悔。

公开审判对战犯是又一次深刻的教育。所有战犯在法庭的最后陈述中,都表示真诚悔罪。铃木启久说:“我对自己的残暴行为,起初曾企图隐瞒,但中国人民给我以人道主义的待遇,启发我进行反省,使我认识到自己犯下的罪行。”“我是犯了这样严重罪行的罪犯,本来应受到严惩,但是6年来我却受到中国人民宽大的人道待遇。”“保障我的生命的人们是谁呢?就是我曾经毫无理由地杀害他们的亲人,破坏他们的和平生活的中国人民,想到这一点,我的心就好象要碎裂似的难过。”“假如我还能有余生的话,我将为反对战争,保卫和平来度过”。其他战犯在最后陈述中,也说了真诚服罪和谢罪的话。1956年6月23日第一批被释放的335名日本战犯曾到抗日烈士纪念馆向中国烈士献花圈、默哀致敬,在悼词中宣誓:“决不再走过去的罪恶道路,决不容许残酷的非人道的侵略战争再在人类历史上出现。”这些战犯回到日本后,除个别人外,基本上都实践了他们的诺言,为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中日友好的进步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惩办罪行累累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是中国人民不可剥夺的庄严权利。这一正义审判,完全符合世界各国公认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准则。宽大处理日本战争犯罪分子是中国人民伟大胸襟和革命人道主义的表现,反映了中国人民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强意志,体现了中国人民同日本人民希望世世代代友好相处的深厚情谊。

中国对日本战争犯罪分子进行的沈阳和太原审判,已作为一次重大的反对侵略战争、申张人类正义、保卫世界和平、维护中日友好的司法审判而载入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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