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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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英语:guarantee scheme for overseas investment),资本输出国保护和鼓励本国海外私人投资的重要法律制度。海外投资保证又称海外投资保险,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外国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在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最早由美国创立,后来其他国家相继效仿。日本、德国、法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都建有比较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与民间的商业保险有着根本区别:它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同时,其保险对象仅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范围也仅限于政治风险。政治风险主要是指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有关的人为风险,这种风险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投资的安全和利益,并影响到资本输出国的利益。因此,这种保险制度的承保范围一般包括:①征收险,即东道国为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外资企业实施征用、没收或国有化,致使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及有关权益遭受损害;②外汇险,即东道国基于国际收支困难而实行外汇管制,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将资本、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汇出东道国,致使外国投资者遭受损害;③战争和内乱险,即在东道国发生的战争和内乱导致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

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中,保险人一般为资本输出国的政府公司、政府机构等,政府与国营公司也可能共同经营保险业务。该制度对于保险对象的要求条件比较严格,投资者的海外投资必须符合投资者本国的利益,同时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以减少或避免风险的发生。这种制度通常还要考虑东道国的情况,一般要求政府之间签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议作为法律保证,并对发展中国家有所倾斜。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承保人须依照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在有双边投资保证协议的情况下取得代位求偿权,并以此向东道国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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