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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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1965年12月21日联合国大会第2106A号决议通过的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的国际性公约。1969年1月4日生效。

联合国于1963年通过《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为实施宣言所载之原则而制定了公约。

公约将“种族歧视”界定为“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公约要求缔约国谴责种族歧视并采取一切适当方法实行消除种族歧视及促进所有民族间谅解的政策,并在情况需要时对若干种族团体或个人采取特别的具体措施,使之获得完全并同等的人权及自由。公约设立了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的报告进行审议,对一国指控他国不遵守公约义务有管辖权,并可以处理个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