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重定向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跳转至: 导航搜索

自然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英语:law on nature protection and law on nature resources),自然保护法和自然资源法是整个环境法的两个组成部分。在环境保护界和环境法学界,有的将自然资源法包括在自然保护法中,有的则将自然保护法包括在自然资源法中。立法实践中,自然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调整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俄罗斯和东欧一些国家习惯使用这种广义的自然保护法概念。狭义是指调整因保护某些特殊的自然环境因素和人工环境因素,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的优美和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保护的对象通常包括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珍稀动植物物种、自然和文化遗产等,同时还包括水土保持和荒漠化防治以及因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而导致的自然环境破坏的预防和治理(见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瑞典、德国、荷兰、瑞士等国的自然保护法都属于狭义的自然保护法。自然资源法是指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为了规范人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防止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改善与增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基础,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资源权属关系、资源流转关系、资源管理关系和涉及自然资源的其他经济关系。

立法框架体系

中国的自然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框架体系主要包括:①土地资源保护法,包括《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土地复垦规定》等;②森林和草原保护法规,包括《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等;③水资源保护法规,包括《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④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包括《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等;⑤矿产资源保护法规,包括《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等;⑥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⑦特殊区域和客体保护法规,包括《自然保护区条例》、《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

主要内容

包括:①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通常都规定为了合理地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进行立法。②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通常都将特殊环境客体和重要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开发与保护并举、鼓励多目标开发和综合利用、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等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③关于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通常都规定规划制度、产权制度、监测调查制度、许可制度、禁限制度、保护名录制度、综合利用制度、征收税费制度、补救恢复制度、纠纷处理制度等。④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通常都规定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对造成严重破坏后果者追究刑事责任,对侵权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


→ 学科目录: 法律(目录)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