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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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英语:law of social security),调整以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产生和发展

社会保障源于济贫的思想,最早的社会保障立法可以追溯到1601年英国颁布的《济贫法》,但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法则出现在德国。德国于1883、1884、1889年相继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工伤事故保险法》、《老年和残障保险法》,确立了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开创了现代社会保障立法之先河。美国于1935年颁布了《社会保障法》,第一次使用了社会保障的概念,并规定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的内容,确立了社会保障普遍性和社会性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以英国为代表的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立法模式,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

中国的社会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政权和革命根据地就制定了有关社会保障的立法。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于1951年2月2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已初步建立。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开始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全面改革,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同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首次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199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保障作了全面规定。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范围,调整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作了明确规定。1999年9月国务院发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使中国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在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内容包括:①社会保险法,包括养老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和生育保险法。②社会救济法。③社会福利法,包括教育福利法、住房福利法、儿童福利法、老人福利法、城市居民福利津贴、公共医疗卫生保健法、社区服务法等。④社会优抚法。⑤社会保障管理监督法,包括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法、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管理法以及社会保障监督法等。⑥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包括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管理法、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法等。⑦社会保障争议解决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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