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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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灭绝( genocide),经国际公约确认为严重违反人权和人的基本自由的国际罪行。种族主义的极端发展。又称“灭绝人群罪”、“灭绝种族罪”。

在现代历史上,纳粹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对犹太人的大屠杀是灭绝种族罪行的集中表现。纳粹德国对犹太人惨绝人寰的屠杀,使国际社会认识到防止和惩治种族灭绝罪行的必要性。这些事实促使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9日通过一项《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公约将灭种罪定义为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①杀害该团体的成员;②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③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④强制实施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⑤强迫转移该团体内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公约规定,灭绝种族的行为,不论发生在平时或战时,均为国际法上的一种罪行;犯有灭绝种族罪行的人,无论其为依宪法负责的统治者,还是公务员或私人,都要受到惩罚;他们应由行为发生地国家的主管法院或国际刑事法庭进行审判;灭绝种族罪不得视为政治罪行,犯有此等罪行的人应予引渡。公约规定,灭种罪不纯属有关国家国内管辖事项,联合国有权进行干涉。公约于1951年1月12日开始生效。禁止和惩办灭种罪被公认为国际法中强行法的一部分。灭种罪被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列为国际严重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