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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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于1961年3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共180处。1964年10月26日撤销1项(太平天国忠王府),1981年10月16日恢复1项(太平天国忠王府)。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各办公室、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
国务院同意文化部提出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一八零处)的名单,现予公布。文化部应当继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分批报国务院核定公布,并协同有关的地方和部门加强保护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短期内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并逐步建立科学纪录档案,同时还应当督促有关的县、市人民委员会做好所辖境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一九六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