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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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于1982年2月2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共62处。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提出的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六十二处),现予公布。望各地根据《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并逐步建立科学纪录档案。同时,还应督促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做好所辖境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参见

  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