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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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于1996年11月2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共250处。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发〔199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文化部提出的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250处),现予公布。

  我国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拥有极为丰富的文物。保护和利用好这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对于正确认识中华民族的发展历史、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传统、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着重要的意义。望各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认真做好本地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使之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参见

  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