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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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英语:economic law),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关系通常也称生产关系,是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发生的财产物质利益关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经济关系也就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为了实现经济建设的任务和各自经济利益的需要,相互之间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发生的财产物质利益关系。狭义指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或者说特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精神

在20世纪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里,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核心作用强调的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年代,经济法强调的也是干预,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核心;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期,又出现了经济法的基本精神是协调的观点,并认为这是经济法的灵魂,同时仍然坚持经济法的核心是干预的观点。在进入经济全球化、科技现代化和民主法制化的今天,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走向完备的形势下,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应该是既协调又干预,是协调与干预的统一。这是经济法的核心和灵魂,也可以说是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或中叶,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发展的基本特征。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具体包含5个方面:

1.关于国民经济管理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即从宏观角度对国民经济管理纵向关系的法律调整。这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核心部分。其法律调整内容主要有:确定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即中央、地方、企业以及职工等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确定国民经济管理的体制和范围;确定国民经济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确定计划调节、市场调节的形式和范围,规定经济活动的形式;确定国民经济管理中一定的经济活动程序;确定国民经济管理机关和各种经济组织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2.国家与各种经济组织之间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即国家和国家经济主管机关对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这种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3.关于各经济组织内部的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各经济组织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指各级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管理,如经济组织的权限与责任、管理体制与领导制度等。领导机构与下属生产组织的关系、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的特征,是经济组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相对独立性,其纵向横向关系交错,横向关系主要用经济责任制和经济合同调整,而经济法则是调整其纵向经济关系。

4.关于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调整。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后,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经济关系主要指经济联合与协作、经济竞争与互通关系、市场主体的进入与退出关系。经济联合关系是企业等社会经济组织进行合并、兼并、改组、重组经济实体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产业政策对这类关系影响很大。经济协作关系是各经济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发生组织上的合并,一般与国家的规划、计划和整体部署相关。经济竞争关系是各经济组织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进行竞争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市场机制的形成与发展对这类关系影响很大。资金融通是商品流通的货币表现,它包括各种借贷行为、资金的筹集和运用、金融市场的资金交易。资金融通关系是市场经济运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国家的货币政策对这类关系影响很大。市场的准入与退出关系是指在实行优胜劣汰过程中,市场的开放与关闭,经济组织的成立与破产,国家的宏观政策、奖励限制政策、财税贸易政策、工商政策对这类关系影响较大。

5.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这类经济关系包括在对外贸易、涉外税收、涉外经济合同以及外资企业等方面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国家的对外政策及其立法形式对这类关系的变化具有影响。

经济法的沿革

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律多是诸法合一,刑民不分。但在古代的法律中早已出现了调整经济关系的某些法律规范。如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公元6世纪集罗马法之大成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等。在中国古代的《秦律》和《唐律》中也规定了“田律”、“厩律”、“仓律”等经济法规,对农田水利、旱涝风灾、作物生长、牛马饲料、种子保管等都有所规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为了调整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西欧各国制定了有关法律。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典型地反映了私人商品生产者自由经济的特征,但从此发展的是民法和商法。

最早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是法国的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经济法这个词语。之后,T.德萨米在1842~1843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运用和阐释了经济法。1906年德国学者莱特在《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了经济法这一名词,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虽然并不具有严格的学术意义,却标志着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出现。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

1914年8月德意志帝国议会通过的14项战争经济法规,被认为是最早的经济法。1915年又颁布了《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1916年颁布了《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随后又颁布了《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1923)等。一些学者认为这些法律属于经济法,是一个新的部门法学科。

经济法从德国向全世界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有了较快的发展。联邦德国在货币和价格政策、商务、银行、票据、建筑、商标、专利等各方面颁布了一系列的经济法规。日本颁布和修订了企业、金融、证券、贸易、工商、工业产权等名目繁多的经济法规。美国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叶颁布了一系列的《反托拉斯法》,并提出了经济法律分析的概念。20世纪90年代初俄罗斯联邦先后制定了《外国投资法》、《企业和组织利润法》等一系列经济法律。从世界范围来说,当今在西方国家干预经济和以反垄断法为中心内容的各种经济立法进一步发展起来,经济法与科学技术发展及新兴产业部门的结合更加紧密,涉外经济立法也提到了重要地位。

中国经济立法的发展

中国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有了经济法方面的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30年间,虽然没有经济立法、经济司法、经济法体系、经济法、经济法学这些概念和名称,但经济法律和法规以及规章仍然不少。而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步完善,经济法获得了空前的发展。1979年以后,中国的经济法经历了从1979~1992年的创建或起步阶段、1993~2000年的形成阶段,到21世纪初进入更高层次的发展繁荣阶段。在2001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把经济法列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7个法律部门中的第4位。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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