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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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尤斯
乌尔比安

罗马法学英语:Roman Jurisprudence),泛指古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法学,尤指罗马共和国末期至公元3世纪的法学以及3世纪末叶至6世纪法学家编纂法典的重大成就。

罗马古典法学

罗马共和末期至公元3世纪的罗马法学。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见罗马法)颁行不久即被毁坏,所余残缺不全;而自公元前3世纪,罗马版图逐渐扩大,与希腊、埃及等国交往频繁,各族杂居,发生不少法律问题有待解决。最初宗教、天文、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以及解决法律问题的职权均为贵族中的僧侣所垄断。前254年,平民中的僧侣戈伦卡留斯将有关文献全部公开,并公开讲解法律,学习法律的人遂不限于僧侣。由于法律研究者逐渐增多,在法律解释方面也对原来拘泥成文、忽视理论的情况有所突破。一些法学家还将提出的法律问题及其解答汇编成书,并从个别问题概括出一般性的规则。到共和末年,更有人将这些规则以格言形式编辑整理成书,遇有法律未曾规定的问题,即根据书中规则加以解决,从而使罗马法学有了发展。

两大学派

奥古斯都(公元前27~公元14年在位)当政时期,开始有拉别奥(约前50~公元20)和卡皮托(?~公元22)两大法学家互相争辩,形成两大学派。拉别奥的门人主要有普罗库卢斯,卡皮托则有门人萨宾(?~公元64)。双方各持门户之见,争辩激烈,后人惯用普罗库卢斯和萨宾两派的对立代替原有的拉别奥和卡皮托两派。1世纪初,继普罗库卢斯派的主要有凯尔苏斯(约公元67~130),继萨宾派的主要有尤利亚努斯等人。那时两派已渐趋融洽。继之又出现庞皮尼乌斯(?~约161)和盖尤斯两大学者,后者自称属于萨宾学派。他们曾对罗马法学作出重要贡献,特别是盖尤斯著有《法学阶梯》,长期用作法科学生的课本。查士丁尼于533年完成的《法学阶梯》,即以他的原著为蓝本。

法学家的解答

自公元前27年帝政伊始到戴克里先(284~305年在位)被拥立为帝止,为罗马法的发达时期。在这一时期中,法学家的解答成为当时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家的活动有编撰、办案、答复和著述4项,其中对罗马法贡献最大的是答复和著述。法学家解答问题的共同原则是凡依旧法解决问题有失公平时,就从旧法的基本原则中推演新的具体办法加以解决。但历代皇帝对法学家的解答一贯采取限制态度。426年颁布并在东、西罗马帝国同样生效的《引证法》正式承认盖尤斯、保罗(?~约222)、乌尔比安(约170~228)、帕皮尼安(约150~212)和莫德斯蒂努斯(?~约244)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规定凡法律问题未经明文规定的,悉依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加以解决,如他们的解答不一致,取决于多数,人数相同时则以帕皮尼安的解释为准。

3~6世纪的罗马法学

这一历史阶段的罗马法学,主要表现在法学家在法典编纂方面的贡献。294年颁布的《格雷戈里安努斯法典》,其内容原为哈德良皇帝当政时期至294年的法律,法典就因由法学家格雷戈里安努斯主编而得名。《海摩格尼安努斯法典》颁布于324年,也以主编该法典的法学家海摩格尼安努斯的姓氏命名。《狄奥多西法典》颁布于438年,虽以敕令编纂该法典的东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二世命名,但这部法典之编成,有赖于许多法学家的共同努力。至于《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其中《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3个部分,都是由查士丁尼皇帝(527~565年在位)选任的法学专家组成委员会负责编纂,并由著名法学家特里博尼安(约470~545)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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