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合国海洋法公约汉语拼音lián hé guó hǎi yáng fǎ gōng yuē),(英语: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首字母缩略字:UNCLOS),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82年通过的海洋法公约。由于英语中的“Convention”同指“会议”与“公约”,所以此一词汇可以同指该公约本文,以及总称三次会议的内容。不过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海洋法公约与相关会议的行政管理为其“秘书处”,设置于联合国“海洋事务与海洋法总署”(英语:United Nations Division for Ocean Affair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1956年联合国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两年后达成以下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渔业和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统称“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

  1960年又召开了第二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上次会议未解决的领海宽度和渔区问题,但未取得成果。1958年通过的“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不能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到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及洋底的原则宣言》,宣布国际海底区域为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1972年,非洲国家在拉美国家200海里海洋权的基础上,提出了专属经济区的概念,要求通过新的海洋法公约,建立新的海洋法制度。

  1973年12月,召开了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会议于1982年12月结束,历时9年。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9日在联合国总部签字,截至1984年12月9日,已有159个国家和实体签署了公约,中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该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分17个部分,共有320个条款和9个附件。另外还有“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文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迄今为止对国际海洋法制度最全面的总结,公约有关领海宽度、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等规定,体现了国际海洋法的最新发展,公约的制定和通过,标志着国际海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目录:

  序言

  第一部分 用语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三部分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四部分 群岛国

  第五部分 专属经济区

  第六部分 大陆架

  第七部分 公海

  第八部分 岛屿制度

  第九部分 闭海或半闭海

  第十部分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十一部分 “区域”

  第十二部分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十三部分 海洋科学研究

  第十四部分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十五部分 争端的解决

  第十六部分 一般规定

  第十七部分 最后条款

   附件一 高度回游鱼类

   附件二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附件三 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附件四 企业部章程

   附件五 调解

   附件六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附件七 仲裁

   附件八 特别仲裁

   附件九 国际组织的参加